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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建築工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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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振昇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管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建築承建商(註冊承建商),以確保建築工程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第123章第13(1)條,屋宇署可轉介註冊承建商涉及建築工程的被定罪個案予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讓其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過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屋宇署轉介了多少宗涉及建築工程地盤受傷及死亡事故的被定罪個案予紀律委員會跟進;該等轉介個案中,每宗已完成紀律處分程序個案的以下資料:(i)事故日期、(ii)事故性質、(iii)涉及的受傷人數及/或死亡人數、(iv)所涉承建商名稱、(v)所涉承建商的註冊類型、(vi)法庭作出判決的日期、(vii)法庭判罰、(viii)屋宇署開始審視個案的日期、(ix)屋宇署將個案轉介予紀律委員會的日期、(x)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聆訊的日期、(xi)紀律委員會作出裁決的日期及(xii)紀律委員會處以的罰則(如適用);
 
(二)鑑於政府已設立轉介機制,讓香港房屋委員會及發展局轉介承辦公共工程表現差劣的註冊承建商個案予屋宇署以採取紀律處分,過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屋宇署接獲的轉介個案,以及當中涉及建築安全表現欠佳個案的數目為何;
 
(三)就第(二)項所述涉及建築安全表現欠佳的轉介個案,屋宇署會根據甚麼準則考慮是否向涉事承建商進行紀律處分,以及有否就處理該等個案時間制訂指標;過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經屋宇署考慮後需進行紀律處分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個案由該署接獲轉介至正式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的最長、最短及平均所需時間為何;
 
(四)鑑於屋宇署可向違反第123章下與建築工程有關罪行的註冊承建商提出刑事檢控,過去10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就涉及建築工程地盤受傷和死亡事故,該署向註冊承建商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何;該等檢控個案中,每宗被定罪個案的以下資料:(i)事故日期、(ii)事故性質、(iii)涉及的受傷人數及/或死亡人數、(iv)所涉承建商名稱、(v)所涉承建商的註冊類型、(vi)屋宇署展開調查的日期、(vii)屋宇署提出檢控的日期、(viii)法庭作出判決的日期、(ix)法庭判罰、(x)當局有否就判罰提出上訴及(xi)上訴後的法庭判罰(如適用);
 
(五)鑑於政府於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當局會檢討第123章,研究對涉及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註冊承建商同步進行檢控和紀律處分的可行性,有關研究的進展及結果為何;
 
(六)鑑於有意見認為,有承建商申請註冊續期時多次提交補充資料的做法,是疑似拖延審批程序,或令工地安全表現惡劣的承建商能夠在審批過程期間持續進行工程,對前線工友的職安健構成風險,政府會否考慮檢視及優化有關續期申請程序,以提升處理效率;及
 
(七)鑑於當局於去年十二月提交本會的文件中表示會修訂第123章,包括透過優化承建商的註冊及紀律處分制度等,提升建築工程安全,目標於明年上半年向本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當局會否探討加快相關的修例工作?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重視建築工程的安全及質素。就私人發展項目而言,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條例》)(第123章)規定負責建築工程的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包括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等)及註冊承建商必須按照《2009年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各自擬訂並向屋宇署提交監工計劃書,妥善監督建築工程,以確保符合《條例》的規定,當中除要遵從《條例》本身及其附屬規例外,還要符合該工程的批准圖則,以及屋宇署按《條例》施加的條件或命令。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於提出佔用許可證(入伙紙)申請時,須證明該新建建築物已按照《條例》及其規例的條文以及批准圖則竣工,確保樓宇結構合規和安全。
 
  屋宇署循三方面規管違規或失責的註冊承建商:第一,向相關註冊承建商提出檢控;第二,進行紀律處分;及第三,在其註冊續期申請時重新評核其能力及適任程度,以決定應否批准有關續期申請。

  就提問的各部分,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如發現有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註冊承建商在專業上或建築工程方面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會轉介予有關紀律委員會進行紀律研訊。過去10年至本年五月,屋宇署就涉及建築工程事故被檢控及定罪的註冊承建商,轉介予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個案合共33宗,當中完成紀律處分行動而涉及受傷及死亡的個案有五宗,相關資料載於附件一。
 
(二)及(三)發展局工務科、屋宇署及房屋署在二○○二年建立的轉介機制,旨在針對《條例》下註冊的承建商,在進行政府工務工程或公共房屋項目時,就建築工程觸犯非常嚴重違約或違例情況,並在該承建商在合約或法例下被懲處或檢控及定罪後,發展局工務科或房屋署仍認為有需要將個案轉介屋宇署由紀律委員會在研訊後考慮額外施加紀律處分。由此可見,轉介機制是針對非常嚴重個案,考慮到在合約或法例下所採取的懲處行動仍未足以懲戒相關承建商,要轉介予屋宇署的紀律委員會並要求跟進。涉及的非常嚴重違約或違例情況包括承建商公然或一再漠視其職責,違規後果非常嚴重以致須施加不同程度的懲處,或調查後認為該承建商明顯允許或縱容該違規事件等,門檻相當高。至於承建商涉及的一般違約或違例情況包括表現欠佳、行為不當等,發展局工務科及房屋署則會根據既定的合約、法例和其他規管機制處理。過去10年,在工務工程及公共房屋項目的層面,並無個案符合須轉介予屋宇署的門檻準則。
 
(四)根據《條例》第40(2B)條,若屋宇署經調查後發現建築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或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毁,屋宇署可向與該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士(包括註冊承建商、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認可人士等)提出檢控。過去10年及至本年五月,屋宇署按《條例》第40(2B)條就建築工程事故提出檢控的個案合共139宗,當中涉及受傷和死亡並已完成審訊及被定罪的個案有六宗,相關資料載於附件二。
 
(五)及(七)政府完成對《條例》進行的系統性檢討後,在二○二四年十二月提出修訂《條例》的建議並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其中有關優化註冊及紀律處分制度的建議如下:
 
(i)在處理有關註冊承建商續期申請方面,我們建議將續期年期從現時的三年延長至最多五年,以回應業界希望有更長的經營期以鼓勵長遠投資和行業健康發展。另一方面,我們建議賦權建築事務監督可批准比目前三年更短的續期年期,以加強對某些承建商的監察。我們亦建議賦權建築事務監督可因應承建商的個別情況,在決定註冊續期時施加條件(例如要求實施更嚴格的工地監管制度),優化現有註冊制度;
 
(ii)在處理紀律處分個案方面,我們建議增加相關紀律委員團成員數目,以便加快組成紀律委員會和研訊。我們亦建議上調紀律處分的最高罰款,由250,000元至400,000元,同時容許紀律委員會就每項指控處以多於一項的懲處(除罰款外,亦可考慮同時命令譴責及╱或將承建商從註冊名冊除名),以提高阻嚇性;及
 
(iii)在對《條例》進行系統性檢討時,署方曾研究同步進行檢控和紀律處分的可行性。經仔細考慮及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同步進行檢控和紀律處分可能影響刑事調查或檢控的工作,包括可能會阻礙相關人士協助刑事調查,因此不適宜同步進行檢控和紀律處分。即便如此,署方已採取措施縮短轉介程序,目標是在收到個案定罪資料後四個月內轉介律政司,以加快開展紀律聆訊的工作。
 
  公眾諮詢已於二○二五年二月完成,政府正因應收到的意見檢視具體建議並進行草擬修訂《條例》的工作。草擬修訂條例的工作涉及仔細審視和修訂《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當中亦需時釐清部分法律問題,我們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早日完成草擬工作,並就此訂立目標於二○二六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六)屋宇署不時就承建商註冊制度進行檢討,優化該制度及精簡相關流程。經徵詢業界的意見後,自本年四月開始,屋宇署已就處理註冊申請及續期申請的流程實施一系列精簡措施,包括就承建商提交資料方面,要求承建商在屋宇署發出補交通知信函後28日內提交所需補充資料,否則將拒絕其申請,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誤,加強屋宇署處理註冊申請的效率。
 
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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