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桌球館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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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羅淑佩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遊樂場所規例》(第132BA章),經營設有四張或以上桌球枱的桌球館,須領有遊樂場所牌照(該牌照)。然而,據悉部分未領有該牌照的桌球館在工廈內營運,並透過在分間或分租單位提供三張或以下桌球枱的營運手法,規避須申領牌照的要求。有意見認為,有關做法或涉違反大廈公契,而且對其他獲發牌照的桌球館造成不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現時提供三張或以下桌球枱而未領有該牌照的桌球館的以下資料:(i)桌球館數目、(ii)涉及單位數目、(iii)已營運年期,以及(iv)有否違反所處物業的大廈公契,並按全港18區列出分項資料;如否,有否計劃由現時開始統計和備存有關資料;
 
(二)過去五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每年接獲關於非法經營桌球館的投訴的以下資料:(i)投訴宗數、(ii)投訴成立宗數、(iii)檢控宗數、(iv)成功檢控宗數、(v)被檢控人數和(vi)涉及罪行,以及(vii)涉及的桌球館數目;
 
(三)有否計劃加強打擊非法營運及以上述手法規避牌照要求的桌球館,例如加強執法行動、修改相關法例和加重罰則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有業內人士反映,目前就桌球館申請該牌照需經康文署、消防處、屋宇署等不同政府部門審批,曾有個案處理逾九個月(即申請人需為經營桌球館的處所納空租九個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政府有否計劃加快該牌照的審批速度;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容海恩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下的《遊樂場所規例》(第132BA章),負責就設有四張或以上桌球枱的桌球館的發牌工作,並備存持牌桌球館的登記冊,確保持牌人遵守有關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衞生等的規定。康文署沒有備存提供三張或以下桌球枱的場所資料。
 
(二)過去五年(由二○二一年一月至二○二五年六月),康文署處理有關懷疑涉及無牌經營桌球館的投訴和檢控數字表列如下:
 
  二○二一 二○二二 二○二三 二○二四 二○二五*
投訴宗數 23 9 3 6 5
投訴成立宗數 1 0 0 2 0
檢控宗數 3 0 0 2 0
成功檢控宗數 3 0 0 2 0
被檢控人數 3 0 0 2 0
涉及桌球館數目 1 0 0 2 0
*截至六月十二日
 
(三)康文署設有遊樂場所牌照專題網頁,並列出持牌桌球館名單,讓市民參考及選擇,並協助舉報無牌經營的桌球館。
 
  康文署在接獲懷疑涉及無牌桌球館的投訴(包括以任何方式規避須申領牌照的要求),或經其他部門轉介個案後,會即時作出跟進,並視乎實際情況與其他執法部門展開聯合行動。經調查後,如確認涉及無牌經營的個案,康文署會依法對經營者提出檢控。任何人士如未有《條例》簽發的牌照而經營受規管的桌球館,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六個月及罰款25,000元。此外,如康文署發現有關場所涉及其他違規事項(如違反地契條款),亦會將案件轉交相關部門跟進。康文署會繼續留意桌球館營運的情況,並不時檢視執法行動和法例罰則等,在有需要時加大力度打擊無牌桌球館的經營。
 
(四)康文署網站的遊樂場所牌照專頁,載列發牌的一般規定、申請指引和常見問題,以協助有意經營桌球館者的申請人準備所需的文件及設計圖則,作申請有關牌照之用。
 
  每個申請的審批時間需視乎個別申請人是否符合發牌條件,以及相關部門(包括消防處和屋宇署等)審視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和核准營運處所相關工程所需的時間而定。如申請人迅速回應及跟進部門的意見,審批程序一般可於收到申請及所有資料後約四至七個月內完成。
   
  康文署一直致力簡化申請遊樂場所牌照的程序,持續檢視並優化有關程序,包括簡化申請表格、提供網上遞交渠道等。此外,康文署會繼續與各相關部門緊密合作,在收到申請人遞交所需的資料後,盡快處理申請,以加快審批進度。



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