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非牟利機構的稅務優惠及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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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狄志遠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提出削減政府經常開支,由二○二四/二○二五年度至二○二七/二○二八年度的累計減幅為百分之七,而獲政府資助的非牟利機構的資源亦被削減。有意見認為,有關情況令社福資源出現嚴重緊絀,使弱勢社群經常未能得到適切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據悉在現行安排下,部分獲政府資助的非牟利機構仍需繳納稅項(包括物業稅或利得稅),政府有否評估該等稅務負擔會否導致相關機構出現進一步的財政困難;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過去五年,政府從獲資助的非牟利機構徵收的稅收總額為何,以及當中包括哪些稅項;

(三)有否檢視,現行《稅務條例》(第112章)對非牟利機構的稅務安排是否合適;政府會否考慮檢討相關條例,以為非牟利機構提供更明確或進一步的稅務豁免;

(四)除根據第112章所提供的稅務寬減措施外,政府現時有否其他行政安排減輕非牟利機構的稅務負擔(例如為其繳交部分稅項及提供相關補貼);若有,涵蓋的範圍為何;若否,會否考慮提供相關行政措施;及

(五)政府會否參考其他地區對非牟利機構的稅務優惠或補貼政策,並引入相關措施,以減輕香港非牟利機構的稅務負擔並提升其運作效率?

答覆:

主席︰

  政府秉持審慎理財的原則,在二○二五至二六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強化財政整合計劃,以節流、善用政府財政資源,以及開源作為重點。政府的原則是以嚴格控制政府開支為主,開源為輔,並盡量減低對一般市民的影響。因此,政府在加大政策局和部門在「資源效率優化計劃」的節流力度時,是以維持公共服務效率,以及不影響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公共福利金及法定開支作為前提。所有政策局和部門均獲提供彈性,在善用公帑的前提下,可按本身工作優次整合資源,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為市民提供服務。

  就狄志遠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稅務局及相關政策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條例》),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業務而從該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繳納利得稅。此外,物業業主如因出租本港物業而收取租金,亦須繳納物業稅。任何團體如在某課稅年度內有上述利潤或租金收入,均需按照《條例》繳交稅款,該機構有否獲得政府津助,並非稅務局徵稅的考慮因素。

  根據《條例》第88條的規定,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即慈善團體)如就經營行業或業務符合某些條件,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然而《條例》並無給予慈善機構全面稅務豁免。舉例而言,如出租物業或經營旅館構成某慈善機構的業務之一,但相關業務並不是在實際貫徹有關機構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並非主要由有關機構的受益人進行,所得利潤則應繳付利得稅。另外,非牟利機構不一定是慈善團體,而《條例》中並無給予非牟利機構豁免繳稅的條文。稅務局亦沒有就獲資助的非牟利機構繳交的稅款備存分項數字。

  各政策局和部門不時委聘非政府機構提供公共服務,以達至其政策目標。政策局和部門可按其政策考量和需要決定所委託機構的性質,當中可包括商業機構、非牟利機構或慈善團體;以及為這些非政府機構提供資源的方式或準則。

  例如,社會福利署(社署)會向非政府機構提供津助以營辦不同類型社會服務。為支援這些機構落實「資源效率優化計劃」,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支援措施,包括:分擔機構的部分財政影響、增加機構運用整筆撥款儲備的彈性、優化《津貼及服務協議》及多項減省機構行政工作的安排等。同時,社署亦豁免削減18個福利項目的開支,避免影響弱勢社群,以及減輕對服務營辦機構造成的影響。

  政策局和部門會留意其相關非政府機構在提供服務時的財政情況,在有需要時給予意見或支援。



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