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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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命令對該承建商罰款十七萬元;而其獲授權簽署人則被譴責。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亦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十四萬八千二百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六月十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六月二十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25/cgn202529253644.pdf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大樹下西路一個建築工程地盤。屋宇署經調查後,發現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知悉在該地盤內所有獨立屋和會所的地面層之下建造的混凝土牆屬僭建物,嚴重偏離批准圖則。鑑於有關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及13(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若註冊承建商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可被紀律處分。
完
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