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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入境旅客管有和處理未完稅香煙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成判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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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處理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六月十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和六個月,以及罰款一千元。

  海關人員於三月十一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兩名同為四十四歲抵港男旅客,並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五萬七千支未完稅香煙和約六萬八千二百支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共約四十四萬元,應課稅值共約十九萬元。該兩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
 
2025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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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同為四十四歲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處理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六月十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和六個月,以及罰款一千元。圖示檢獲的未完稅香煙及另類吸煙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