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子女免稅額
***********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同住夫婦的所有合資格子女免稅額,只可由其中一方申索,而他們須自行決定由誰人提出申索。有意見認為,有關安排或令家庭內部出現爭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現代夫婦通常共同承擔照顧子女的責任(包括在經濟及照顧上),現時只可由其中一方申索子女免稅額的原因為何;
(二)有否研究修訂法例,訂明育有子女的夫婦,可平均分配或各自申索子女免稅額;如有,具體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包括會否考慮引入預設分配機制(例如可選擇平均分配或按夫妻收入比例自動分配免稅額、賦予稅務局裁定權限,或就申索優先次序訂立明確準則);如未有研究修例,原因為何;及
(三)在現時未有修例的情況下,政府會否考慮制訂一套子女免稅額的參考指引,例如申索次序可按家庭收入比例、主要撫養角色或過往申索慣例等處理,並加強公眾教育,以協助家庭妥善安排免稅額申索;如會,具體計劃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條例》)第31條,薪俸稅納稅人如供養未婚子女,而子女在課稅年度未滿18歲;或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滿18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無能力工作,則納稅人可以在有關課稅年度申索子女免稅額。納稅人最多可就九名子女申索免稅額。由二○二三/二四課稅年度起,每名子女的免稅額為130,000元,在每名新生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其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130,000元。
就林琳議員的問題第(一)至(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條例》第31(3)條,除非納稅人與其配偶分開居住,否則全部子女免稅額須由納稅人或其配偶其中一方申索,納稅人及其配偶須共同決定由哪一方提出所有申索。這項規定於一九八九年開始容許已婚人士選擇與配偶分開評稅或合併評稅時納入《條例》,並一直有效沿用至今,主要的考量如下:
在二○○三/○四課稅年度之前,子女免稅額會按申報的子女數目以累退制訂定,由二○○三/○四課稅年度起,第一至九名子女均可享有劃一免稅額。儘管如此,現行機制已提供足夠選項及彈性減輕夫婦的稅務負擔,加上超過六成申索子女免稅額的納稅人只就一名子女申索免稅額,我們認為無需要取消只可以由納稅人或其配偶其中一方申索子女免稅額的規定。現時,已婚人士可選擇與配偶分開評稅或合併評稅,從而節省稅款。由其中一方申索全部子女免稅額或允許雙方分開申索個別子女的免稅額,並不影響合併評稅下須繳交的稅款總額。在現行安排下,即使已婚人士及其配偶沒有主動選擇合併評稅,稅務局仍會比較二人分開評稅及合併評稅的應繳稅款。如果發現合併評稅對他們更有利,稅務局將邀請他們選擇合併評稅。此外,《條例》並無規定同一名子女的免稅額必須一直由相同的申索人申請。如納稅人及其配偶選擇分開評稅,他們可事先協商子女免稅額的申索方式,靈活地自行安排在不同課稅年度申索子女免稅額,例如輪流在不同年度申索,以符合個別家庭需要。
我們認為現行的機制行之有效,既可減輕夫婦的稅務負擔,亦為納稅人提供靈活便捷的報稅流程,讓他們可因應家庭情況作出合適的稅務安排,無需容許納稅人及其配偶分開申索子女免稅額。稅務局現時只會在夫婦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按實際情況分攤子女免稅額。這安排有助減低納稅人的合規負擔和確保稅務局的評稅效率。
另一方面,因應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和需要不盡相同,納稅人及其配偶可能有不同的財政及稅務安排。我們無計劃改變稅務局一般不會介入家庭事務的做法,引入預設分配機制,因為這不可能符合所有家庭的需要。
政府會繼續不時檢視各項免稅額的申索安排和水平,並因應受惠人數、政府的財政狀況和行政效率等多項因素,以考慮是否有優化的空間。
(三)稅務局現時已於其網頁提供有關子女免稅額的常見問題及參考指引。一般而言,由入息較高的一方申索子女免稅額會更有利。不過,如其中一方是以標準稅率評稅,則會由並非以標準稅率評稅的另一方申索會更為有利。網頁亦設有稅款計算機,方便納稅人及配偶輸入各自的入息款額、扣除及不同的免稅額分配情況等,以作出最合適的申索安排。此外,稅務局於每年五月發出個別人士報稅表後,會延長電話查詢服務時間,解答納稅人在填寫報稅表時遇到的問題。
多謝主席。
完
2025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