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建築物能源效益(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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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現在提出七項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建築物能源效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3、6、16、17和19條,以及新增第7A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早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位議員的文件內。七項修正案按內容大致可歸納為三組,我現作扼要介紹:
(一)「數據中心」的定義
第一組修正案旨在優化《條例草案》中「數據中心」的定義。我們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3條,說明「數據中心」的定義為「主要為提供數據儲存、數據處理及分發服務而在安全及受控制的環境放置和操作電腦系統、伺服器、電訊設備及相關支援組件的地方」,並於附註中列出相關支援組件的例子。經修正後的定義説明了「數據中心」應該包含的元素,並排除了純粹用作貯存有關設備的地方和只存放上述任何一種設備的地方。
(二)指明建築物擁有人及/或相關政府部門首長在豁免進行能源審核的條件不再適用時須予跟進的事項
第二組修正案的目的,是指明建築物擁有人及/或相關政府部門首長在豁免進行能源審核的條件不再適用時須予跟進的事項。《條例草案》第6條設有條款,容許機電署(機電工程署)署長應政府某部門首長的書面意見,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豁免建築物進行能源審核。因應法律顧問和法案委員會就豁免實際操作提出的意見,政府全盤檢視了《條例》第4部的現有和擬議新增豁免進行能源審核的條款,並建議在《條例草案》新增第7A條,闡述相關要求,包括:
(a)相關擁有人及/或政府部門首長須向機電署署長送交書面通知;
(b)在豁免條件不再適用後的12個月內,相關擁有人須安排就該建築物的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
(c)機電署署長可應擁有人的書面申請延長進行能源審核的期限;以及
(d)違反這項能源審核規定的罪行和適用罰則。
(三)技術性及草擬行文修訂
最後一組修正案屬於技術和草擬行文修訂。首先是刪除《條例草案》第6條中就「國家安全」定義的提述。根據律政司的最新法律意見,「國家安全」一詞的涵義已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中界定,該詞的涵義與《條例草案》中的提述相同,因此無需重覆界定。這項技術修訂對《條例草案》和經修訂《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條例》)的法律效力並無影響。
其次是《條例草案》第16和17條關於「社區建築物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和「市政建築物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的雙語表述。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政府將提出行文修訂,使這些詞彙的文意更暢達易明。
最後,政府建議就《條例草案》第19條作相應技術修訂,以配合對第3條中「數據中心」的定義。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七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修正案。
完
2025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6分
香港時間15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