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業主不遵從法定命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四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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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個案涉及沙田丈量約份第183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5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周(六月四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十二萬八千三百元,當中十萬八千三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屯門青翠徑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的兩個面積合共約102平方米的僭建物。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兩萬兩千七百六十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二○二三年提出第三次檢控。該名業主於上周(六月四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十九萬七千五百元,當中九萬七千五百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九龍太子道西一幢商住大廈的改建工程,包括拆除分別位於八字樓及地下天井的兩道防火門,以及在地下天井的牆身開鑿一個門口。該些改建工程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二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八萬五千零六十元,當中八萬一千零六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十日)說:「僭建物(包括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法定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法定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