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條例》將於二○二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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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六日)於憲報刊登《穩定幣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五年八月一日為《穩定幣條例》(第656章)(《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條例》已於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刊憲,其主要目的是監管涉及穩定幣的活動,並於香港就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設立發牌制度。

  《條例》第1(2)條訂定,《條例》自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就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制訂《穩定幣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五年八月一日為《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同時,財政司司長亦已為施行《穩定幣條例》第 9(2)(b)(iii)條,制訂《穩定幣條例(為第9(2)(b)(iii)條指明人士)公告》,以指明專業投資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指者)為指明類別人士,從而容許未有根據《條例》第15條獲批牌照的人士所發行的指明穩定幣可要約提供予專業投資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條例》生效後,該發牌制度將為相關的穩定幣活動提供適切規範,是促進香港的穩定幣和數碼資產生態圈可持續發展的里程碑。」

  香港金融管理局亦已就制度的詳細監管要求進行諮詢,當中包括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條文。

  政府下星期三(六月十一日)會將兩項公告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25年6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