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題:遺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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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琳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局長麥美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社會企業(社企)的調查顯示,本港僅約兩成市民已訂立遺囑,近四成市民更沒有任何財富傳承規劃文件,反映公眾對遺產規劃的認知嚴重不足。此外,該社企推算二○三八年本港65歲以上長者將達250萬人,其涉及的資產約三萬億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推出全港性遺囑普及宣傳計劃,並與法律界及社福機構合作,提升市民對遺囑法律效力和訂立程序的認知;如會,具體措施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據報,現時內地已有城市設立由政府支持的遺囑服務中心,為市民提供一站式遺囑訂立諮詢、遺囑保管及協助執行遺囑的公共服務,政府會否考慮與法律界合作設立類似轉介服務,以滿足市民需求;及
(三)鑑於據報,現時有逾500名港澳台人士透過內地的中華遺囑庫登記保管遺囑,反映香港市民對跨境遺產規劃需求殷切,政府會否與內地部門協作,簡化香港遺囑在內地的公證程序(例如豁免部分文件重複認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關考慮因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琳議員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行政署、律政司及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後,現答覆如下 ︰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任何人可藉按照該條例規定而簽立的遺囑處置其財產。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執行人可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以管理立遺囑人的遺產。如遺產只包括總值不超過五萬元的款項,則遺囑執行人可向民政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就管理遺產申請確認通知書。
有關在內地公證香港遺囑的事宜,一般而言,當事人須根據內地的公證程序,提供辦理公證的所需材料(如當事人的身分證明、需公證的文書如遺囑等),以證明當事人為合資格的遺產執行人及相關文件的合法性。事實上,兩地在遺囑認證機制及繼承程序等存在一定差異。我們會留意相關情況,並適時探討可便利市民的安排。
市民如需就與本地遺囑相關的事宜,如遺囑訂立、遺囑保管及執行遺囑等諮詢法律意見,可在當值律師服務營運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下預約會見義務律師,計劃可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一次性及初步的法律意見。市民亦可瀏覽當值律師服務網頁,聽取相關法律項目的錄音簡介。
至於宣傳方面,政府已就財產繼承的事宜編製多份刊物。民青局今年就遺囑編製了全新的宣傳單張,加強市民對與遺囑相關資訊的認識,當中包括何謂有效的遺囑、遺囑可包含的內容、訂立遺囑的好處等。市民可於各民政諮詢中心及民政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索取宣傳單張。我們亦已於民青局的一站式家庭及婦女資訊平台上載相關資訊,供市民參閱。政府會不時檢視相關內容,以配合市民需要,並繼續通過不同渠道宣傳訂立遺囑的重要性。
完
2025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