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
問題:
關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該基金),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該基金的批准申請宗數及其佔破產個案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該基金發放特惠款項的總額、累積盈餘,以及平均每宗申請的獲批金額分別為何;
(三)鑑於該基金於二○二二年六月推出優化措施,包括委聘私人律師行協助申請人向有關僱主提出清盤/破產呈請,以及成立內部法律小組,直接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18條的申請向勞工處作出建議,自推出優化措施至今,(a)轉介予律師行跟進的個案數目(按(i)已協助申請人向僱主提出清盤/破產呈請及(ii)無需向僱主提出清盤/破產呈請的個案列出),以及(b)內部法律小組接獲的個案數目(按(i)根據第380章向勞工處作出建議及(ii)無需作出建議的個案列出)分別為何;
(四)鑑於政府已成立一個跨部門專責小組,加強合作打擊濫用該基金的不法活動,過去五年,相關政府部門就涉及該基金的欺詐及其他違法行為,(i)成功檢控多少名僱主、公司董事、負責人及僱員,以及(ii)成功向法庭申請取消公司負責人出任董事及參與組成或管理公司資格的個案數目為何;
(五)會否考慮修訂法例,提高濫用該基金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政府於去年三月二十五日提交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表示,會檢討該基金遣散費特惠款項的保障範圍,探討調升特惠款項上限以提高全數覆蓋率的空間,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以及政府會否考慮將該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大至涵蓋僱主拖欠的強制性公積金強制性供款;會否考慮設立機制,以定期檢討該基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政府去年四月一日開始,豁免收取該基金的150元商業登記徵費兩年,政府會否考慮,在不影響基金運作下,因應經濟增長放緩而進一步下調及/或豁免收取該徵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條例)設立,目的是當僱主結業及無力償還欠款予僱員時,向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提供適時經濟援助。受影響的僱員可就僱主拖欠的工資、未放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及/或遣散費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破欠基金每年批准的申請數目載於附件一。勞工處沒有備存清盤/破產個案的總數。
(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破欠基金按年發放特惠款項的總額、平均每宗獲批准申請所獲發放特惠款項及累積盈餘載於附件二。
(三)破欠基金自二○二二年十一月推出優化措施,包括向申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委聘私人律師行協助申請人就根據條例第16條申請的個案向僱主提出清盤/破產呈請,從而省卻申請人於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及接受資產審查的程序,加快處理申請。此外,破欠基金成立內部法律小組,取代法援署直接就涉及條例第18條申請的個案向勞工處作出建議。
截至二○二五年四月,破欠基金已轉介569宗個案予受委聘的律師行跟進,而內部法律小組共接獲1 116宗個案。轉介予律師行跟進的個案數目按已協助申請人向僱主提出清盤/破產呈請的個案數目及無需向僱主提出清盤/破產呈請的個案數目劃分的分項數字;以及內部法律小組接獲的個案數目按根據條例第18條向勞工處作出建議的個案數目及無需作出建議的個案數目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三。
(四)及(五)政府高度重視僱主涉嫌濫用破欠基金,並已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成員包括勞工處、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及破產管理署的代表,加強主動偵查可疑個案。
勞工處嚴謹審批及緊密跟進每宗破欠基金申請,並留意公司負責人在營運及管理公司財政時有否涉及其他違法行為。如發現公司負責人涉嫌非法轉移資產、盜竊公款、藉欺騙手段逃避債務、沒有妥善備存公司帳目等,勞工處會將案件轉交警務處及/或破產管理署跟進。如有足夠證據,執法部門會按照《盜竊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法例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例如欺詐罪)。另外,條例訂明,如任何人士就破欠基金申請提供資料時,作出明知是虛假的陳述,或罔顧真偽地作出虛假的陳述,或為了意圖欺騙而呈交虛假的文件或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二○二○年至二○二四年,勞工處向警務處轉介五宗涉嫌濫用破欠基金的個案,其間沒有錄得確實存在濫用破欠基金的個案。同期,破產管理署就勞工處的轉介經法院取消共15名公司董事及/或負責人擔任任何公司董事及參與發起、組成或管理任何公司的資格。
(六)破欠基金委員會及勞工處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及需要,不時檢視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務求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改善因僱主結業但無力償債而受影響僱員的保障。
立法會於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根據條例作出決議,通過調升破欠基金下遣散費特惠款項款額上限,由首100,000元及餘額的一半至首200,000元及餘額的一半,進一步加強僱員的保障。新上限已於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決議刊憲當日生效。
破欠基金以特惠款項的形式墊支僱員被拖欠的工資及根據《僱傭條例》被終止僱傭合約時可獲得的主要款項,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則旨在為僱員累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加強退休保障。由於兩者的政策目標不同,政府沒有計劃擴大破欠基金保障範圍至包括僱主拖欠的強積金供款。
(七)破欠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商業登記的年度徵費。由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商業登記徵費率由每年250元下調至每年150元。財政司司長於二○二四至二五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宣布,商業登記費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增加200元至2,200元。為緩減對企業的相關影響,政府於同日起豁免企業繳交破欠基金收取的150元商業登記徵費,為期兩年至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破欠基金將於二○二六年四月一日恢復收取商業登記徵費。
考慮到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會為破欠基金帶來遣散費特惠款項的額外開支,破欠基金委員會將繼續緊密監察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確保基金保持穩定的收入及合理的累積盈餘,應付經濟逆轉時所帶來的額外開支及維持基金的持續運作。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調整商業登記徵費。
完
2025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
香港時間12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