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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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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動議的修正案,主要是因應持份者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以及於《條例草案》在二○二四年十二月刊憲後,經合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最新發布的行政指引。以下我會把修正案分類並簡介主要內容。
 
  第一類修正案是有關稅務合規和行政方面的修正案。在反避稅方面,不少持份者對採用《條例草案》中擬議第26AH條中的「主要目的測試」作為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機制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存有疑慮。經考慮持份者的意見,我們建議改為採用經變通的《稅務條例》第61A條(即「唯一或主要目的測試」)作為一般反避稅規則,來應對相關潛在避稅安排。第61A條是香港稅法中一項存在已久的一般反避稅條文,已得到有效應用。我們認為採用經變通的第61A條,將為跨國企業集團在反避稅方面帶來明確性、簡便性及一致性,並便利它們合規。
 
  我們亦會提出以下修正案,以減輕企業合規負擔,並提供更大明確性:
 
(一)將擬議備存紀錄期由12年縮短至九年;
 
(二)將在資料交換機制失效的情況下,提交全球反侵蝕稅基資料報表的時限,由30天延長至最少60天,並在某些情況下免除香港成員實體的相關交表要求;
 
(三)刪去有關實體及服務提供者的董事及高級人員的罪行的擬議第80Q條;及
 
(四)為作出補足稅評稅和提起相關法律程序提供更明確的期限。
 
  我們亦提出修正案以釐清相關稅務安排,包括釐清在根據《稅務條例》第4部利得稅計算付款實體或收款實體的利潤或虧損時,不會計入補足稅的還款項,以及訂明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應繳的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稅,在適用情況下可用作稅收抵免,以抵銷《稅務條例》第4部下的利得稅。我們亦提出修正案,修訂《稅務條例》第51AAB條及引入新附表65,將強制受涵蓋跨國集團的實體以電子方式填報利得稅報稅表的要求,納入《條例草案》。
 
  第二類修正案旨在回應經合組織最新頒布的行政指引和文件,當中包括將經合組織於二○二五年一月及三月頒布的行政指引和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文件納入擬議附表64,訂明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稅安全港在某財政年度不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的轄區補足稅的特定情況;以及訂明就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的適用而言,在計算簡化有效稅率時,若干遞延稅項開支將豁除於簡化涵蓋稅外。
 
  最後,我們也提出了一些技術上的修訂,以及草擬上的改善。例如,我們提出了修正案以釐清「稅」一詞在某些條文下是否包含補足稅;並為提高清晰度及一致性,作出若干文本修改和相應修訂。由於這些修正案不會改變《條例草案》的實質內容,我在此不作詳細闡述。

     ​主席,我們在敲定修正案時,已很大程度上採納持份者的意見。法案委員會亦已審閱並支持政府建議的修正案。我懇請各位議員通過有關修正案。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