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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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感謝《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振英議員、副主席黃俊碩議員和12位議員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我亦感謝剛才發言的11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就《條例草案》提出寶貴意見。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為應對數碼化經濟帶來的逃稅風險,在二○二一年頒布了「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2.0」(BEPS 2.0)方案,至今已獲全球超過140個司法管轄區接納,包括內地和香港。《條例草案》旨在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按照BEPS 2.0方案,在香港實施全球最低稅及香港最低補足稅。具體來說,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前的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財政年度的年度綜合收入達7億5,000萬歐元或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跨國集團),須就每個其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所產生的利潤,繳付至少百分之十五的全球最低稅。此舉可削弱跨國集團為減少應繳稅款,把利潤轉移至低稅或不徵稅司法管轄區的誘因;並減少各司法管轄區為爭取資金和投資,爭相降低公司利得稅稅率而進行惡性競爭。
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除了履行香港應對跨境逃稅問題的國際義務外,亦確保特區政府對在香港有效稅率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跨國集團實體,可以優先徵收補足稅,將它們的有效稅率提升至百分之十五。否則,有關補足稅可以由跨國集團有經營業務的其他已實施BEPS 2.0方案的司法管轄區徵收。事實上,很多地方——包括歐盟成員國、英國、新加坡、瑞士等——已於二○二四年或將於二○二五年實施BEPS 2.0方案。跨國集團無可避免地需要繳交全球最低稅。如果香港不及時立法,我們便會將徵稅權平白拱手讓人,跨國集團因BEPS 2.0方案而帶來的整體稅務負擔亦不會因而減少。我們預計,有關方案將由二○二七至二八年度開始,每年可為特區政府帶來約150億元的額外稅收。
不少議員及持份者關心,實施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會否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商貿中心的競爭力。我想強調,實施新機制不僅不會削弱香港的競爭力,反而能為鞏固香港作為理想營商地點提供機會。在全球最低稅機制下,司法管轄區將不能再以競相降低公司利得稅稅率作為招商引資的手段,避稅天堂對跨國集團的吸引力將大幅下降。我們深信,在更公平的全球稅收環境下,香港作為卓越營商目的地的各項獨特優勢將更為突顯,包括「一國兩制」、聯通世界、一流基建、成熟金融市場、優質人才庫,中西薈萃的氛圍等。再者,立法會剛於兩星期前通過法例修訂,為公司遷冊來港提供高效便捷的機制。這將提供靈活的途徑,吸引因實施BEPS 2.0而希望遷離低稅或不徵稅司法管轄區的跨國集團選擇遷冊來港。
我想向議員簡介一下《條例草案》幾個重點:
(一)我們會繼續維持香港簡單、明確和低稅率的稅制。政府沒有藉着就BEPS 2.0方案立法的機會,引入新稅種。
(二)只有年度綜合收入達7億5,000萬歐元或以上的跨國集團才會受到覆蓋。個人納稅人、純本地集團及中小企等不會受到影響。
(三)由於經合組織不時會更新BEPS 2.0規則的評註和行政指引,我們建議賦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制訂附屬法例,將這些評註和行政指引的變更納入《稅務條例》,讓有關更新可以迅速地在香港實施,以緊貼經合組織的要求。
(四)全球最低稅規則由兩項規則組成,分別是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利潤規則。前者向集團的母實體就其外地低稅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稅,後者則屬把關措施,以確保所有補足稅都獲得徵收。考慮到持份者的意見,我們會先實施收入納入規則。至於低稅利潤規則,我們會考慮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和收入納入規則後在香港營運的跨國集團的情況,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再由財庫局局長指定實施日期。
為減輕跨國集團的合規負擔,在遵從經合組織規則的同時,我們盡可能繼續應用《稅務條例》下現有的機制,以減低適應上的困難。因應法案委員會和持份者的意見,我們亦會提出修正案,以進一步在執行上提供明確性,以及便利跨國集團的合規工作。相關措施包括:
(一)提供經合組織設立的安全港,以免除跨國集團進行完整的補足稅計算工作的需要;
(二)參考業界意見,就備存紀錄,以及提交相關報稅表等規定設立適當和明確的期限;
(三)採用「唯一或主要目的測試」,以替代原建議的「主要目的測試」,作為一般反避稅規則,以維持與現行機制的一致性;
(四)訂明其他司法管轄區應繳的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稅,可因應特定情況,透過雙邊或單邊寬免用作稅收抵免;及
(五)在香港徵收的補足稅會被視為利得稅,讓現行《稅務條例》訂明的相關稅務行政機制可以適用於補足稅。在適用情況下,跨國集團可以利用香港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處理跨境爭議。
此外,稅務局已成立專責小組,提供技術支援和解答查詢,並會就常見問題在網上發布指引,協助納稅人了解新機制和確定其稅務責任。
除了上述有關合規的修正案,我們亦會因應《條例草案》刊憲後,經合組織最新頒布的行政指引,以及為完善條文草擬而提出若干修正案。我會留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再闡述有關內容。
在推行是次立法工作時,政府進行了廣泛公眾諮詢,一直與各持份者包括商會、專業團體、稅務專業人士、跨國集團等保持緊密溝通,並進行多次交流。我們亦已經為相關政府機構,包括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投資推廣署、引進重點企業辦公室等進行簡報,方便它們適時向國際投資者解釋,香港的競爭優勢不會受到實施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影響。
主席,《條例草案》在履行國際稅務義務、保障香港徵稅權和便利納稅人及投資者方面,取得了穩妥的平衡。我們在敲定《條例草案》的條文及修正案時,充分考慮及回應了持份者的關注。我懇請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稍後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以便香港能在今年落實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充分把握國際稅務改革帶來的機遇。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4分
香港時間16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