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公務員放取病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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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024年施政報告》提出加強公務員管理。然而,有意見指出,每年懷疑公務員濫用病假的個案數目有逾百宗,反映有關病假管理機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針對公務員放取病假的管理進行全面及系統性評估,並以表列出過去三年每個政府部門公務員放取病假的相關數據,包括放取病假人數及總日數,以及針對經常放取病假及持久病假情況的管理方法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適時修訂《公務員事務規例》,引入更嚴謹的病假審核機制,例如要求已放取超過一定病假日數的公務員,必須接受醫事委員會的獨立醫療評估,並對懷疑濫用病假個案進行深入調查及採取更嚴厲的紀律處分;及
(三)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宗公務員因執勤時受傷而放取持久病假,但最終成為懷疑濫用病假的個案;當局如何評估該等個案的有關情況?
答覆:
主席:
公務員團隊是政府實現良政善治、維持高質量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作為良好僱主,政府十分重視僱員身心健康和保障他們的職業安全。根據聘用條款,如果公務員因工受傷、生病、身體不適或需要接受治療,他們可以申請病假,以幫助他們早日康復和及早返回工作崗位。公務員事務局有一套全面而且嚴謹的病假管理機制,讓所有政策局和部門管方在日常管理轄下公務員申請病假時有據可依,確保患病或受傷員工能獲得所需時間康復及休息的同時,亦能達致有效和公平的病假管理,並嚴肅處理懷疑濫用病假的個案。病假管理的機制已清楚詳細地載於《公務員事務規例》,具備高透明度,所有公務員均可隨時查閱。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為了全面和有系統性地了解整體公務員放取病假的情況,公務員事務局定期收集和分析各政策局和部門的公務員病假數據。如發現個別局或部門的公務員放取病假日數或放取持久病假的人數有明顯上升趨勢,我們會要求有關部門管方加強督導,審視導致該等情況的原因、檢視部門內部病假管理安排是否有效,以及強化病假管理措施等。
公務員的病假分為工傷病假和非工傷病假。二○二二年公務員放取工傷病假的總日數為約10萬天,而二○二三和二○二四年則為每年約八萬天;至於非工傷病假,公務員在二○二二年放取的非工傷病假總日數約為90萬天,該年正值新冠疫情期間,獲發隔離令的確診公務員可獲批准特許缺勤,而無需放取病假。由二○二三年初開始,隨着政府撤銷發出隔離令安排,確診新冠的公務員需按正常程序申請放取病假。在這背景下,二○二三和二○二四年公務員放取非工傷病假的總日數分別約為120萬天及110萬天。
至於放取病假的人數,二○二四年的數字顯示,在約173 000名公務員中,有約三成人全年都沒有放取任何病假,約四成人放取了半天至五天病假,約一成半人放取了五天半至10天病假,而放取超過10天病假的人只佔整體公務員一成半。這些放取較長日數病假的公務員,包括了較嚴重的因工受傷個案,以及患上嚴重疾病而需要接受數十天以至多個月治療的個案。二○二三年的病假日數分布相若。
部門管方有責任密切監察其員工放取病假的情況,及早識別懷疑濫用個案,以便盡早採取適當行動。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如懷疑某員工濫用病假,管方可要求該員工向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生或診所求診。在此情況下,不論病假長短,員工都必須出示由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生或診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才可獲准放取病假。
至於放取持久病假的個案,《公務員事務規例》規定,部門管方一般須為連續放取超過91天非工傷病假的公務員召開由三位醫生組成的醫事委員會,以獨立評估該員工的健康狀況。除非獲得醫事委員會建議批准該員工放取病假,否則部門可拒絕批准該員工的病假申請。公務員如不獲批准放取病假,應立即申請放取例假或無薪假期,以抵銷缺勤的時段,否則可被視為擅自缺勤。如果調查發現有濫用、造假或其他違規情況,部門管方可據此採取紀律行動。如發現個案涉及刑事成分,部門管方亦會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因此,現行機制實際上已經包含問題第(二)部分所建議的安排。
(三)公務員在受僱期間,如非由於其本身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而因工受傷,可申領放取全薪病假。大多數工傷個案中的公務員都向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生或診所求診,部門如對員工所申請的病假是否因工受傷存疑,會搜集相關資料並作出調查,例如索取相關醫事報告及警方調查報告(如適用)、向目擊證人查詢情況及安排僱員接受醫療評估等,防止員工虛報工傷個案。政府沒有備存提問所述的統計數字。
完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6分
香港時間14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