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九題:涉及動物的交通意外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而政府於二○二一年將貓和狗納入該條例下「動物」的定義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涉及車輛撞倒動物的交通意外的以下資料:(i)撞倒的動物數目(按動物類別(即(a)馬、(b)牛、(c)驢、(d)騾、(e)綿羊、(f)豬、(g)山羊、(h)貓及(i)狗)以下表列出)、(ii)政府接獲該等意外報告的數目及(iii)‍當中司機不顧而去的個案數目和佔比、(iv)政府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就該等意外進行調查的個案數目,以及(v)當中提出檢控的數目;
 
年份 (a) …… (i)
二○二一      
……      
二○二五(本年至今)      

(二)現時有關政府部門接獲車輛撞倒動物個案後的處理程序為何;過去五年,每年直接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處理動物屍體的該等個案數目,以及其佔所有涉及車輛撞倒動物個案數目的百分比為何;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現時法例對車輛撞倒動物意外的阻嚇力不足,當局會否引入定額罰款或納入扣分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政府會否增撥資源,協助拯救被車輛撞倒而受傷的動物;及
 
(五)政府會否檢視法例,將更多本地野生動物(包括但不限於猴子及野豬)納入第374章下「動物」的定義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指明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包括姓名和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政府二○二一年十一月七日對《條例》的指明動物作出修訂,加入貓和狗。現時指明動物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和狗。
 
  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運輸及物流局和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警務處共接獲933宗車輛撞倒指明動物的報告(詳列於下表),當中147宗涉及撞到動物後不顧而去。警務處沒有備存以動物分類的統計數字、當中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進行調查的個案,以及提出檢控的分項數字。
 
年份 接獲車輛撞倒指明動物的報告
(宗)
二○二一* 35
二○二二 144
二○二三 319
二○二四 314
二○二五
(截至四月三十日)
121
*警務處沒有備存《條例》修訂前的統計數字。

(二)及(四)一般而言,警方接獲動物因交通意外而受傷的報告後會聯絡愛護動物協會(愛協),愛協會到場檢查動物,並將沒有畜養人在場的受傷動物送往愛協的診所作進一步治理。如受傷動物體型龐大且無法被愛協移離現場,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會到場提供救援服務,並按需要將受傷動物送往漁護署的動物管理中心作進一步檢查和觀察。如動物已植入晶片,漁護署亦會根據晶片資料聯絡動物主人。政府會因應上述處理機制的執行情況,適時考慮是否需要增撥資源救援被車輛撞傷的動物。
 
  就涉事駕駛者方面,如該人士在發生意外後未有停車,或未有遵從《條例》要求將個人資料交予警務人員或報警,警務處會按既定機制作出調查和跟進,如有充分證據便會提出檢控。
 
  至於處理動物屍體,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接獲部門轉介或市民報告後,會安排承辦商到現場收集動物屍體,並運往環境保護署轄下堆填區處理。食環署沒有備存涉及交通意外所收集的動物屍體的分項數字。
 
(三)根據《條例》,如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和監禁12個月;而沒有根據條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或報警,則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一般來說,以定額罰款通知書執法只適用於簡單直接、清晰和易於確立的個案,但司機是否遵從《條例》須警方進一步調查,因此以傳票作出檢控較為合適。至於扣分制,考慮到現時的罰則有一定阻嚇力,我們現階段無意將上述罪行納入扣分制,但會按需要適時檢視。
 
(五)《條例》規定司機如撞到指明動物必須停車,原意是為便利家畜擁有人向有關司機就所受損失追討賠償。而政府二○二一年把貓和狗納入《條例》下指明動物,旨在讓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可以及時獲得治理。至於會否納入其他野生動物,參考一些海外地區的法例,類似的停車和報案要求普遍只包括一般有人飼養的動物,而不包括野生動物。事實上,不少持份者在二○二一年修訂《條例》時進行的公眾諮詢中提出若將猴子和野豬列作指明動物,駕駛人士或會因急停車而引致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政府會密切留意《條例》的實施情況,致力在保障動物福利和道路使用者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並會適時檢視有否進一步優化《條例》的空間。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