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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數碼平台食物外送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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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香港數碼平台(平台)食物外送員得不到各項勞工保障,情況落後於內地及西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去年十一月表示,會建議加強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方向,當中「可能會包括以立法形式才能落實的建議」,當局正考慮的保障範圍與立法細節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向本會提交立法建議;
 
(二)鑑於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發布指導性案例,指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關鍵是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當局有否參考該等案例制訂有關保障路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據報,有內地企業為平台外送員繳納「五險一金」,令其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保障,當局有否推動在港平台企業效法,例如為平台外送員作強制性公積金供款?
 
答覆:

主席:
 
  政府關注數碼平台工作者(平台工作者)的保障,並已成立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及勞工團體代表的聯絡小組,共同探討加強保障平台工作者的合適方案。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去年完成統計調查及進行諮詢,包括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及訪問平台工作者的意見調查,以及舉行焦點小組會面,搜集有關平台工作者工作情況的數據和他們對保障事宜的意見。上述調查的結果顯示,平台工作者最關注因工受傷的補償事宜。此外,勞工處去年十一月亦曾舉行集思會,讓政府、平台公司、勞工界、學者及保險業界代表就如何保障平台工作者,包括他們因工受傷的補償事宜,表達及交流意見。
 
  綜合上述調查及從不同途徑搜集的數據和意見,政府將於今年內提出進一步改善平台工作者權益的方案,並會考慮以立法方式加強保障平台工作者。政府會繼續通過聯絡小組與平台公司及其他持份者推進保障平台工作者的工作。
 
(二)政府已檢視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理解法院根據平台公司與勞動者存在的用工事實,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等因素,在是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基礎上,界定平台公司與勞動者的關係。由於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法院仍需對每宗個案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作出裁決。
 
  在香港,法庭案例亦已定出一系列考慮因素,分辨一名人士的身分屬自僱人士、獨立承包商還是僱員。有關因素包括被指稱為僱主者對被指稱為自僱者的工作是否有控制權;以及被指稱為自僱者的人士可否聘用幫工、是否自備工作所需的器材或工具、是否需負上財政風險等。如果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即使僱主聲稱僱員為自僱人士或承包人,仍須就該名僱員履行勞工法例下的責任,包括承擔觸犯僱傭權益條款的刑責。
 
  我們會繼續留意內地及其他地方有關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政策及措施,並研究如何因應本地情況擬定合適的政策,加強保障平台工作者。

(三)據勞工處了解,香港的平台公司普遍已為其平台工作者購買個人意外保險,以及為他們提供安全培訓和宣傳工作安全資訊,預防及減少意外發生。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年齡介乎18歲至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獲豁免人士除外),必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如平台工作者屬於《僱傭條例》定義的僱員,平台公司作為僱主須為這些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安排僱主和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如平台工作者為自僱人士,則須自行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強制性供款。  
 
  政府會繼續通過聯絡小組,鼓勵平台公司採取合適的措施,改善平台工作者的福利。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