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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更新商船相關規例以符合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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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刊憲,建議修訂《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及《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下的九條規例,將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及《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的最新相關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需修訂的九條規例為:

(一)《商船(安全)(穀物)規例》(第369AA章);
(二)《商船(安全)(導航設備及航行安全)規例》(第369BA章);
(三)《商船(安全)(構造及檢驗)規例》(第369BD章);
(四)《商船(安全)(消防裝置及防火)規例》(第369BE章);
(五)《商船(安全)(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規例》(第369BF章);
(六)《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
(七)《商船(報告污染事故)規例》(第413C章);
(八)《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第413P章);及
(九)《商船(控制壓載水及沉積物)規例》(第413Q章)。

  建議修訂涵蓋有關在特別適裝艙安全積載散裝穀物;報告船舶遺失貨櫃(包括載有經包裝的有害物質的貨櫃)或觀察到貨櫃於海上漂流;船上起重裝置、起錨絞車及其使用的活動部件的設計、建造、安裝和測試等;防火和防爆、抑制火災和保護特定空間的特別規定;指明類別船舶在極地水域安全航行和航次計劃;分類、標籤、包裝和文件記錄海運包裝危險品;交付低閃點燃料或氣體燃料時提供燃油交付單,以及有關電子壓載水記錄簿審批和簿內記錄核實的新要求等。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說:「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聯繫會員,香港致力履行責任,支持保護海洋環境和防止污染,以及促進航行安全。建議的法例修訂將使我們的本地法例與時並進,並在這些方面與國際標準看齊。」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海事處轄下的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和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以及本地燃油供應商,相關建議均獲支持。

  擬議法例修訂將於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