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及屋宇署署長就承建商註冊續期申請決定會見傳媒答問內容(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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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二○二三年時也曾經有「釘牌」的動作,之後過去一兩年都繼續有不少工業意外發生,覺得今次再「釘牌」,再實行這個機制的震懾作用有多大?第二,剛才局長提到有些公營的項目由他們負責,你覺得這次「釘牌」的決定會否影響公營房屋進度和發展?另外想問屋宇署,剛才提到未能信納他們的安全意識,覺得明顯不足夠,安全系統不完善。可否多舉幾個例子,你們覺得在哪方面是最不理想和不滿意?
發展局局長:我首先回應你首兩條問題,第一條是關於我們究竟有甚麼方法,令建築地盤能夠做得安全,如果做得不安全時,會有甚麼懲處。首先,我們經常說,地盤安全人人有責,承建商、每一層分判商,以至專業人士、工友、監管當局,大家都有這個責任。當然我們不希望有事情發生,所以過去這段時間,如果在前期階段,我們希望推動建造業一定要善用科技去確保工地安全,最近也有一些工人記分制計劃推出。如果真的有不幸事故發生後,無論勞工處,以及如果涉及一些結構建造安全,建築署都會作出調查。而懲處包括我們剛才所說的,檢控是一個途徑,另一個途徑是紀律處分,再有一個途徑就是如果涉及一些承建商,牌照快要到期,需要續期,就是我們今日這個個案所說的續期申請。所以其實要多管齊下,發揮—剛才你所用的字眼—震懾作用和懲處,所以在檢控、紀律處分和處理續期申請時,我們都會處理。
至於你剛才第二個問題,今次「精進建築」我們不予續期,它手上有些公營房屋項目,總共有三個。其實房委會的三個項目,兩個與建屋有關,第三個是一些地下隧道。如果是房委會建屋有關的項目,又或者是房協有一個資助出售房屋項目,其實這些項目,正如我剛才說,無論是房委會和房協,我們都希望盡快找另一個承建商入場。我們會思考不同方法,包括可能未必公開招標,希望盡快有一個承建商入場。為何希望盡快呢,兩個原因,一是希望不要影響公營房屋項目的進度,盡量追回時間,不要因為一些程序再拖慢;第二就是與分判商和工人有關,我們都希望將「精進建築」離場後,以至新承建商入場的時間,中間所謂的真空期縮至最短,這才是讓分判商和工人得到最大保障。總的來說,有關公營房屋項目的數量都已計算在未來10年公營房屋供應中,今次事件不會影響這個狀態,即是說仍然在這個10年的供應內,不受影響。另外關於公營房屋,大家都知道我們有一個上樓目標,政府表明希望在二○二六/二七年,平均輪候時間能夠減至4.5年。當然任何一個公營房屋項目,不單止今次「精進建築」這些項目,任何一個如果在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而有延期,對於我們達到上樓目標時間表是有壓力的,但是我相信,政府和房委會都有決心,盡量在我們所有工程追回一些進度,盡量希望達到這個目標而不受影響。我請屋宇署署長回應你第三個問題。
屋宇署署長:有關承建商涉及三宗嚴重地盤安全事故,所以要轉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進行面試和評審。這個過程着重的是承建商是否有合適機制去防止嚴重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評審期間,我們發現相關的獲授權簽署人,在地盤安全意識的知識方面有所缺乏,在地盤監督責任上的意識亦有不足;與此同時,在整體透過管理系統讓安全措施一一落實方面亦有不足之處。整體來說,委員會認為他們的相關能力及勝任程度,不能夠繼續代承建商行事,執行《建築物條例》下的法定職責,安全地進行建築工程,所以建議屋宇署拒絕有關續牌申請。
記者:想問現在這些工程預計拖慢了多少?若要追趕進度的話,會否擔心追進度的同時如何確保工業安全的問題?另外,隔了兩年最後作這個決定,若之後有同樣情況會否可以加快作決定?
發展局局長:關於第一個問題,那個進度,我們現時的目標時間表是怎樣呢?正如我剛才所說,我們希望爭取「精進建築」在我們今天通知它一個月後要離場,它離場後兩個月內,我們有新承建商入場。大家可以想像我們希望盡量追時間,拖延不會太久,但至於新承建商入場之後的最新時間表,我相信要等它入場後,跟有關項目的業主再做公布。但依我看,因為我們會盡量把握時間,我們希望純粹因為「精進」不獲續期而導致的影響是在幾個月之內。
至於你剛才說,我們日後處理這些申請會否都需要這麼長時間呢?其實續牌與否是嚴肅的決定,每一宗申請都要小心處理,而每宗複雜程度亦有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論,但我想屋宇署署長一定會盡快處理,這就是我們的宗旨。
至於剛才你還有一個問題是重要的,你說當我們有些項目有新承建商入場想追回進度,會否影響安全。我要很鄭重告訴大家,工地安全一定是首要的,工程的進度,即使是想追,都一定要在不影響工業安全之下進行。工業安全是首要。
記者:這次「精進建築」未能續牌,其實審議申請的時間都很長,對比上次另一間「精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今次在這個過程中,都有提到當中涉及很多補充資料的提交,甚至是公司都對一些程序有質疑,具體中間發生了甚麼事,可否再多說一些?另外,往後處理一些承建商的續牌申請時,是否只要有致命的工業意外,就會比照今次一樣去辦理選擇「釘牌」?例如今年一月,在火炭的一個建築工程都有出現致命的工業意外,這些涉事的承建商暫時也被發展局按機制通知暫停其工務工程建築類別的投標資格。往後續牌時,是否都會比照辦理選擇「釘牌」?
發展局局長:我稍後會請屋宇署署長跟大家說說那個過程。你第二個問題,我想有一點是重要的,如果任何承建商涉及一些工業意外而有死亡的事故,當它申請續期時,署方引用的機制是會一致的,但署方最後的決定是否一定與今日這宗個案一樣不獲續期,其實一定要按每宗個案去看。因為法例正正賦予署方,當收到續期申請時,按着該宗個案去處理。所以我可以強調,制度是一樣,但決定一定要因應有關個案的審研去審慎作出。就今次這個個案,箇中你提到提出了甚麼質疑或者有甚麼資料,我請署長跟大家講解一下。
屋宇署署長:有關承建商涉及三宗嚴重事故。就有關事故,我們需要了解及核實相關事故的內容及詳情。除此之外,我們亦需仔細考慮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申請人在過程中亦多次向我們提交一些補充資料,當中包括地盤安全的改善措施及報告,亦包括關於其公司就安全管理的改善報告,我們亦需要對有關內容一一評審及核實。所有的資料,我們都要送交委員會進行評審,並且安排進行面試。在面試中,我們亦要了解面試整體的過程及內容,相關答問是否足夠涵蓋以評估有關承建商在安全方面,特別是防止嚴重地盤安全事故再次發生方面的評審。整體來說,要經過全面考慮,我們才可以作出判斷。在這個過程中,申請人亦透過代表律師向我們提交一些法律觀點,就程序上提出一些問題。為確保我們的程序是公平、穩妥及合法合規,我們也徵詢了律政司的意見,才作出整體的決定。
記者:是甚麼程序?
屋宇署署長:是關於有關承建商在註冊期滿之後,提交了一個加人的申請,加一個獲授權簽署人的申請。我強調,這個申請是在其註冊期滿之後才提交。根據行之已久的制度,承建商註冊續牌機制,是按它申請續牌那刻的獲授權簽署人和技術董事去作出考慮的。在註冊期滿之後提交的加人申請是不會受理的,否則它就可以透過不斷的加人申請,令到我們的續牌制度不能夠發揮把關作用。所以一直以來,這個制度是不會接受在註冊期滿後提交加人申請。在過程中,我們也徵詢了律政司意見,然後作出適當的決定。
記者:有兩條問題。首先第一條問題,剛剛說到「精進」的安全意識是堪憂的,它已經完成了的項目,屋宇署會不會考慮去再抽查,看看安全性的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剛剛說到它的獲授權簽署人表現出來的安全意識不足,會不會牽涉一開始發牌的時候,其實他的安全意識本身已經有問題,是否需要檢討發牌時候的制度問題?
屋宇署署長:現存的建築工程的監管制度是嚴謹穩妥的,亦運作良好。項目的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承建商和適任技術人員,是需要按法例承擔整體的建築安全和質量的責任。在這個過程,他們需要跟監工計劃書妥善監工,確保工程是安全和合規。屋宇署方面也有完善的機制去巡查地盤,抽查相關的地盤監督紀錄,去地盤做抽樣測試,也會審視相關人士提交的核證文件和測試報告。我們會確保相關人士履行法律指定的職責,確保工程是合規和安全進行。若果相關人士干犯法例,我們會提出檢控,亦會紀律處分。在續牌方面,我們亦透過這個機制,若果他是不適宜繼續續牌,我們亦會拒絕他的續牌申請。
記者:首先,剛才提到因為今次要更換承建商,所以有機會造成幾個月延誤,但確實時間表未有,目前有否初步估計幾個公營項目最多會延誤多久?會否有機會造成超支呢?另外,今次有一個月時間讓他們處理現有工程,想問一個月這個時間如何計算出來?以及「精進」目前亦說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如何解讀「精進」這個月的財政狀況,有沒有能力去應付這個月的工資呢?
發展局局長:這兩個題目,我都嘗試回應。第一個關於項目延誤多久。如果以常理推測,剛才我們說它離場後,我們爭取兩個月內有新承建商入場,以這個常理推斷,應該是延誤幾個月的光景,即比起現時原定的時間,延誤幾個月的光景。但我想要合理一點,既然我們找到新承建商入場,都要讓這些項目的業主和新承建商仔細去商討一下,看完情況再確定日期,到時我相信有關項目業主,大家再問他時就會交代得到,但我們希望是幾個月的區間。
你第二個問題,剛才提到工資方面,一個月其實是建基於署方,我記得一、兩年前同樣也在這裏跟屋宇署交代另一宗事件,其實一個月時間是過去的一些慣例,是行政上的慣例。我相信要給時間予現有承建商,即使它將會被除牌,它亦有一些善後工作,它都有責任要負,要跟項目業主交代現時的工作進度如何、會有一些報告等,所以我相信是需要有這個時間,也是按過去的做法。至於工資方面,本身現時在《僱傭條例》下有制度,承建商有責任定期繳付工資,如果不繳付的話,僱員可以向勞工處求助,而承建商是要負責的。我剛才也提到,勞工處就這次特別設立了專責櫃檯去處理工人,如果他們有任何工資上的糾紛,勞工處會協助他們處理。
(請同時參閱答問內容英文部分)
完
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38分
香港時間21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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