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實施診所及小型執業診所的規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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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將於本周五(五月二十三日)刊憲,並於五月二十八日的立法會會議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衞生署將同步向醫療衞生界加強宣傳,由十月十三日起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申請,以及小型執業診所提交發出豁免書的要求。
《條例》監管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規定營辦診所須領有牌照,而持牌人須時刻遵守《條例》、牌照條件和衞生署署長(署長)發出的實務守則。衞生署已根據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制訂營辦診所在房舍、人手及設備等方面的要求。署長會於五月二十三日刊憲,發出《診所實務守則》並指明由十月十三日生效,配合牌照申請安排。
申請詳情
若診所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制訂《條例》的刊憲日期)或之前已運作,可能需要作出較大改動以配合牌照要求(如改裝房舍間隔等)。作為過渡安排,這些診所的營辦人可於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至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期間提交診所牌照申請。署方會按情況考慮發出暫准牌照,容許它們在獲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
暫准牌照會在醫務衞生局局長指明的相關條文失效日期;持牌人獲發正式牌照;或在正式牌照申請被撤回或拒絕時屆滿,以便營辦人爭取更多時間作出改動。
若診所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後才運作(包括開業或搬遷到新處所者),營辦人可於十月十三日起直接申請正式牌照。
至於小型執業診所(即不多於五名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並符合《條例》特定要求的診所),營辦人可於十月十三日起向署長要求發出豁免書,豁免領有牌照的要求以繼續營辦。
上述安排旨在集中規管法團組織管理下的診所;而小型執業診所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全權營辦,現行規管醫生及牙醫專業行事的法規已提供保障。《條例》亦賦予署長權力,在特定情況(如某間小型執業診所以違反公眾利益的方式運作等)撤銷豁免,更好保障公眾福祉。
配套安排
為確保業界全面了解規定,衞生署自今年第一季起已在網站展開宣傳,並會陸續加強相關工作,包括透過專業組織、新聞公報、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等渠道公布資訊,並會為醫療衞生界安排多場簡介會作出解說。詳情可瀏覽衞生署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頁(www.orphf.gov.hk)。
針對社會關注不法分子使用具誤導性的名稱或描述,令公眾以為有關處所提供醫療服務,政府計劃於診所牌照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生效後,進一步實施《條例》第92條,禁止非獲准機構(即並非持牌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或獲發豁免書的小型執業診所)的處所使用指明的名稱或描述,務求加強規管。
《條例》自二○一八年訂立以來,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醫療服務處所的設施和安全標準,以及適度監管醫療服務的水平和收費透明度。就私營醫療機構的商業行為(如商業推銷或預繳式消費等),政府會繼續透過其他現有法例作出全面規管,維護市民權益。
完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