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狄志遠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醫務衞生局局長李夏茵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一六年底推出「認可醫療專業註冊先導計劃」(該計劃),目的是在專業自主的原則下,加強目前醫療專業以學會為本的註冊安排,並確保有關醫療人員的專業水平。然而,有意見指出,該計劃推行情況緩慢和透明度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並就該計劃提交報告;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政府會否向有意申請該計劃的專業團體提供關於申請認證的具體參考資料,以增加該計劃的公正性及透明度;如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會否就該計劃設立正式的申訴渠道或重新申請機制,並向被拒申請的專業團體解釋原因,以及主動協助其完善有關標準,以在日後符合認證要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政府表示會以該計劃為基礎,研究如何為已獲認可的專業制訂法定註冊制度,相關工作的進展及時間表為何;及
 
(五)鑑於據悉,英國醫療福利專業標準管理局將多個特定類別心理學家(例如輔導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及教育心理學家)歸類為同一專業(即「應用心理學家」(Practitioner Psychologist)),並制訂註冊制度,政府會否參考該模式,統一將本地心理學家歸類為應用心理學家進行專業註冊?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一六年年底推出認可醫療專業註冊先導計劃(認可註冊計劃),旨在優化以學會為本的註冊規管機制,確保醫療人員維持專業水平及增加資訊透明度,便利市民選擇合資格服務提供者。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公共衞生及基層醫療學院獲委任為認可註冊計劃的認證機構,為參與計劃的醫護專業團體進行認證程序。相關醫護專業團體須通過認證評審,方可獲得認可資格。
 
  就狄志遠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至(三)
 
認可註冊計劃
 
  認可註冊計劃按「一個專業、一個專業團體、一份名冊」的原則運作。為確保專業團體具備有效管治架構和其會員的專業水平,認證機構已就(1)管治架構、(2)運作成效、(3)註冊標準、(4)教育和培訓要求,以及(5)名冊的管理,制訂專業團體須符合的認可標準。認證機構會按相關的研究、實證、政策及法規,以及醫療專業的發展情況,並徵詢有關持份者的意見,不時檢討此認可標準。認可註冊計劃的認可標準屬公開資料,並已載於計劃的專題網站。公開資料列明,申請認可的專業團體如不同意認證機構就其申請所作的決定並證明具備上訴理據,可向認可註冊計劃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裁定上訴個案後,會向申請團體會作出回覆闡述理由。
 
  認可註冊計劃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底至二○一七年二月中接受申請,共收到來自15個醫療專業的申請。認證機構在評核接獲的申請後,認為五個醫療專業符合條件可進行先導計劃的認證程序,即言語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教育心理學家、聽力學家和營養師。自二○一八年起,該五個醫護專業各有一個專業團體通過認證評審,獲發正式認證。五個獲認可的專業團體均已通過兩個認證周期的認證評審。認證機構已就第一個認證周期成效展開檢討,就如何優化認可註冊計劃及未來路向提供建議,並將敲定向政府提交的最後報告。初步而言,認證機構確立認可註冊計劃運作大致暢順並達到目的,確保醫護人員具專業水平之餘,亦提供更多資訊以協助市民作出選擇醫療服務的決定。
 
  考慮到其他醫療專業的發展情況,政府會繼續參考認證機構的檢討及建議推動認可註冊計劃,目前無意進一步擴大計劃涵蓋的專業範疇。
 
(四)及(五)一般而言,醫護專業人員的規管制度模式,包括法定強制註冊制度、經認證的註冊計劃,以及以學會為本的自願註冊安排等。這些規管制度對專業的規管程度各有不同。法定強制註冊制度並非唯一有效的規管方式,亦未必適合所有醫護專業的實際情況。
 
  政府就醫護專業規管制度的政策,是按風險為本原則,按個別醫護專業提供服務時對公共衞生、醫療質量及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水平,釐定就個別醫護專業最適切的規管方式。一般而言,政府會優先對涉及入侵性或較高風險醫療程序的醫護人員實行法定強制註冊制度。同時,政府亦持續與業界溝通,並考慮不同醫護專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而採取適當的規管模式。
 
  推出認可註冊計劃,旨在鼓勵個別醫護專業基於專業自主原則推動自願註冊安排,讓醫護專業團體加強代表性、凝聚共識、推動專業發展。認可團體應聚焦加強宣傳其認可資格及提升其專業代表性,吸引更多醫護專業人員申請註冊。按風險為本的原則,政府現階段無意就相關醫護專業立法設立法定的註冊制度。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