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空經濟發展法例修訂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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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低空經濟發展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星期五(五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以修訂《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及《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
《2025年小型無人機(修訂)令》旨在擴闊現行規管制度,以涵蓋重量超過25公斤但不超過150公斤的小型無人機。主要修訂建議包括:
(1)增設丙類無人機(即重量超過25公斤但不超過150公斤者);
(2)要求操作丙類無人機的人士必須事先獲得民航處許可;
(3)對丙類無人機實施保險規定;
(4)允許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則徵收法定費用(例如丙類無人機的註冊費);
(5)要求進行跨境小型無人機操作的人士,不論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均須事先獲民航處許可;及
(6)要求依據民航處事先許可操作的小型無人機,其相關資訊須備存六個月,及須可在香港獲取,以便執法。
另一方面,《2025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旨在促進各類非傳統航空器在香港的試驗。運輸及物流局建議在第448C章下新增條文,賦權行政長官在指明條件下批准進行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驗。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表示:「為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政府一直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以促進香港的低空經濟發展。當中,為新興的低空經濟技術建立完善的法律及監管框架至為重要。今次法例修訂建議可釋放較重型的小型無人機的潛力,並促進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飛,從而拓展及豐富各類低空飛行活動的應用場景。」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在研究一套新的專用法例,以規管各類型非傳統航空器。」發言人補充。
修訂令將於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視乎立法會的審議,修訂令目標於七月十八日開始生效。
完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