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回應傳媒查詢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指明禁地採訪、拍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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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會議及其後會見傳媒時,已清楚表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指明人員」(包括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使有關權力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可命令任何人不得作出或停止作出接近、查察禁地等行為(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該等行為),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的人立即離開該處。任何人如違反有關命令,即屬犯罪。
若市民只是路過禁區附近而純粹「打卡」影相,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並沒有問題。但若是故意拍攝禁地門口或其內部情況去查察禁地,或在拍攝期間作出其他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務人員或禁地守衞有權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當時現場的判斷,要求市民離開該處。
完
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51分
香港時間0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