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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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五月十五日)出席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正如大家所知 ,《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和《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在本周二刊憲後已即時生效。

  首先,我們代表特區政府再次感謝立法會接受特區政府請求,在今日召開關於附屬法例的審議會議,按着「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就兩條附屬法例進行審議。我希望強調,這次我們的舉動充分顯示行政和立法機關各司其職,合力履行特區在憲法下,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個重大的憲制責任。

  我和局長,以及其他政府同事都多番強調,無論在法理上和實際上,均有必要性盡快完成立法過程。

  我希望在此再多強調一點,這條附屬法例在本周二刊憲後已即時生效,換言之,已經是法律一部分。所以我們盡早啓動並完成「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是有助促進法律的確定性。

  另一點我希望強調的是,雖然有關國安公署的附屬法例只有15條,而有關宣布禁地命令只涉及六個地方,但今日整個審議過程是花了超過五小時,當中包含議員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我們統計是一共超過150條,這充分顯示整個程序是絕對認真、絕對嚴謹。藉着今日整個審議過程,解答了可能很多巿民大眾心裏亦有的一些問題,亦排除了大家的一些疑慮。

  如果大家有細心閱讀有關條文或聆聽我們剛才跟議員之間的交流,相信都會接受這次的附屬法例符合我們早前提及的四個重要原則:

  第一,關於國安公署的附屬法例,公署的權力絕對沒有增加,而附屬法例只是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有關國安公署的職責,制訂更詳細的條文,令實際情況更清晰、令條文更具操作性。

  第二點是有關禁地的宣布,該六處地方是通過很清晰的表達方式,包含地址及其座標,讓大家可明白、清晰理解該六處是甚麼地方。

  第三點是我們採納完全符合一般普通法草擬法律的方式草擬有關附屬法例,例如新制定的刑事罪行均清楚界定犯罪元素、答辯理由,以至舉證責任;我們亦參考了很多現行香港法律已經存在的例文。

  最後一點,所有的附屬條例完全符合《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保障的人權自由。

  我將以下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各位香港市民,各位傳媒朋友,今次附屬法例小組委員均有參與審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他們都累積了去年寶貴的經驗,亦繼續非常認真和嚴謹地進行今次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

  剛才委員提出的問題,都是非常深入到題,亦反映了大部分市民的關注,我們深入討論了今次立法工作的各項重點,顯示出大家均以專業、認真、負責任的態度逐條條文仔細審議,亦顯示出議會的高效和高質。

  而就着他們每一條問題,司長和我,以及我們的團隊,都充分解說,向小組委員會詳細說明今次立法工作的每一個細節。小組委員會亦非常滿意解說,無提出任何修正要求。整個審議過程充分展現出行政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今次這兩項附屬法例最主要涵蓋的部分剛才已談及,我在此不再重複。

  最後,我想說說幾點︰今次附屬法例將公署相關執行細節清清楚楚地寫在法例上,提供確定性予大眾,亦清晰提出一些豁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情況,只會令市民對條例更清晰,更有保障。

  制訂附屬法例只是訂明具體程序和執行細則,無賦予公署任何新權力,政府亦無任何新責任,完全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禁地範圍都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或商業地方,亦不會對周邊的社區有任何影響。

  各位,現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動盪升溫、風雲變色,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

  正如中央在五月十二日公布的《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內提到,有域外勢力加大插手中國事務,企圖透過所謂香港問題對中國進行圍堵、打壓、遏制,香港必須致力防範、抵禦敵對勢力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以及他們對中國的分化戰略。正如較早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大肆全球宣傳要招攬叛國者。

  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居安思危,「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以便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任何時間都可能會突然出現的國安風險。

  各位朋友,我們繼上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後,再一次高質高效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

  我在此要感謝行政長官的領導,立法會主席和內務委員會主席、小組委員會主席和各位委員及秘書處同事的全力配合。在此,我當然要感謝律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及保安局的團隊的不懈努力,我們將會繼續攜手同心,維護好國家安全。

  多謝大家!

記者:《香港國安法》仍有很多條文未列明罰則,其實會否認為應再有更多的附例?多久會做一次檢視?剛才局長在會議上亦有提及在經過時拍攝國安公署的禁地其實沒有問題,但有傳媒在過去拍攝(禁地)的時候被警告,是傳媒報道這用途不可以還是公署前線溝通不足?另外,還想問交予國安公署的文件是否會與內地部門互通?又或是接受更多或全部內地部門的調查?

保安局局長:首先,一直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是我們一直要做的工作,所以我們會適時審視,如果有需要的話,會繼續完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的法律。另外,其實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5條內說得很清楚,警務人員可以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因,叫人離開禁地。我舉一個實際例子,有人在(禁地外)拍照,當然普通市民路過「打卡」影相,我看不到有任何問題,因沒有任何意圖。但是,如果你長期拍攝着門口有甚麼人出入,長期以長鏡頭拍攝着公署的窗戶,可能會導致有人擔憂是否拍攝其工作。在此情況下,警務人員必須根據法例,根據國家安全的情況及當時現場的判斷決定是否邀請這些人離開。
 
  法例說得很清楚,今次這個附例針對(《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情況下,公署是根據法律文件,拿取一些相關資料方便公署進行第五十五條的調查工作。

記者:6項罪行部分參照現時法例,最高刑期過2倍至6倍,其實這個比例是否相稱合適?

保安局局長:我想我們不能直接比對,譬如其中一個是阻礙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我們在不同法例,例如《廉政公署條例》或者《侵害人身罪條例》都是不一樣。由於公署要面對的案件都是極其複雜、極其危險、極其惡劣的情況,所以他們面對這情況之下,設立相對高的刑罰,我們認為是合理的。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