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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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非常感謝小組委員會,亦感謝所有出席的委員,迅速而且高效地成立和開會,令《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規例》)和《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命令》)這兩項維護國家安全的附屬法例的審議工作可盡快進行。我同意律政司司長剛才所說,亦代表特區政府向各位表達衷心謝意。
這兩項附屬法例,已經在前日星期二提交行政會議和刊憲生效,亦曾經在本星期一向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特別聯席會議簡介立法建議。當時出席的委員都表示支持立法建議。
在我向大家介紹兩項附屬法例之前,我希望再次強調數點:
第一,《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清楚訂明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當中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可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下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確保其在特區的執行效力,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第二,《香港國安法》對公署的職責和權力作出了嚴格規定。附屬法例既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亦不會添加政府任何新的責任,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或組織的正常運作。
第三,若果有《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公署可對《香港國安法》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針對的是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附屬法例能夠做到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支持公署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職責,以及訂明罪行,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妨礙公署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完善和有效。
第四,為確保公署及其人員在辦案和履行職責時能夠獲得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附屬法例訂明特區政府為公署履職提供協助和便利的責任,亦就妨礙公署人員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或偽造公署文書等行為訂明罪行。這些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例如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偽造等。
接下來,我會向大家簡單介紹兩項附屬法例的主要條文和內容。
《規例》
首先是《規例》的條文和內容,當中分為四部:
- 第1部是導言;
- 第2部是關乎公署監督和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一般條文;
- 第3部是關乎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
- 第4部是關乎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
第1部
第1部導言的第1條載有定義,包括「公署」、「法律文書」、「資料」及「運輸工具」,以作《規例》釋義之用。
第2部
第2部是關乎公署監督和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九條,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三條訂明,公署應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規例》的第2條描述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使到國安委統籌、協調特區各有關機構和組織落實公署「監督指導」的角色更明確。
第3部
第3部是關乎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
第3條至第9條中作出規定,使能夠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下公署辦案和依法採取措施的相關規定,確保相關措施得到妥善執行。
第3條訂明在公署署長或者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況,而採取一些措施,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這裏所指的是公署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的階段。
第4條訂明在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的時候,決定採取一些措施或者執行一些法律文書,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這裏所指的是公署已經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的階段。
第5條訂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向其送達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七條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最高500,000元和監禁七年。這個罰則是主體法例,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第(2)款訂明的附屬法例罰則的上限。
第6條加入在本地法例中常見的民事免責條款,確保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或配合公署執行職務而真誠行事的時候,無須擔心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但第6條不會影響特區政府為任何公務人員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7條訂明是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的時候,在明知或者罔顧的情況下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資料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和監禁七年。考慮到可能出現香港證人應公署法律文書的要求到內地作證,但在返回香港後才被揭發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情況,我們就這條罪行訂明域外效力。
第8條訂明在明知或懷疑公署正在辦案,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披露調查資料的罪行。罰則都是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最高500,000元和監禁7年。
在第3部的最後一條。第9條訂明任何文件看來是法律文書,或看來是經公署或者其人員核證的法律文書的副本,這樣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該份文件當提交出來,就可以接納為證據,不用再作證明。當然有相反證據的情況屬於例外。
第4部
第4部是關乎公署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相關規定,保障公署和其人員履行職責,附屬法例第10條至第15條中作出規定。
第10條訂明在公署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第11條訂明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對公署人員的身分、執行職務的行為等等的事實作出證明的效力,以更加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第12條訂明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蓄意抗拒或者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200,000元和監禁三年。
第13條訂明假冒公署人員或假裝能促使公署的人員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職務有關的任何作為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都是可處最高罰款200,000元和監禁三年。
第14條訂明偽造公署或公署人員的印章、法律文書、證件等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和監禁七年。
第15條是第4部,亦是《規例》的最後一條。這一條是原則性條文,明確和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的保密義務,而且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但如果公署已經公開了有關資料或給予合法權限,則屬例外。
《命令》
今次的附屬法例工作同時間包括宣布公署的一些履職場所為禁地。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行政長官在顧及第42條指明的事宜下,例如有關地方的用途、佔用人、該地方儲存的資料性質等等,如合理地認為宣布某個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地方為禁地。公署的履職場所理應受到適當保護。
所以,署理行政長官已經在五月十三日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宣布下列由公署佔用的地方為禁地:
- 公署現時位於銅鑼灣的臨時總部;
- 位於北角、西營盤及紅磡的三個臨時駐地;和
- 位於大角咀、現在興建中的永久辦公室的建築地盤和相關的臨時建築辦事處。
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主席,香港社會經歷了港版「顏色革命」、「黑暴」,市民大眾都體會和明白到國家安全得來不易;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但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中央於五月十二日的《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中亦提到,有域外勢力加大插手中國事務,企圖透過所謂「香港問題」,對中國進行圍堵、打壓、遏制,香港必須致力防範、抵禦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的活動。所以我們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在此,我懇請各位委員就我剛才講解的維護國家安全和有關宣布禁地的附屬法例的內容提出意見。律政司司長和我及我們的團隊很樂意解答各位委員的問題。
多謝主席。
完
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13分
香港時間13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