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4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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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4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後,法案委員會共舉行四次會議,仔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並審議每項條文。我首先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黃俊碩議員,領導委員會順利完成審議工作,也感謝各位委員及法案委員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參與和努力,以及曾經向法案委員會表達寶貴意見的持份者團體及機構。我在此亦要感謝剛才發言的議員,就《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條文、其後的具體執行細節,以及我們整體招商引資工作提出寶貴意見。
吸引外來企業、投資和人才,是香港發展的重中之重。隨着近年國際稅務和監管發展,包括國際稅務改革框架(BEPS 2.0)對受涵蓋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實施百分之十五全球最低稅,以及有司法管轄區近年對一些在當地成立或註冊的公司施加經濟實質要求,離岸註冊企業的合規負擔與日俱增,使這些企業對遷冊產生需求。
現時,在外地成立的公司須把原有公司清盤並在香港成立新公司,方能把成立地改為香港,或通過法院核准的安排計劃,把公司轉為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過程涉及複雜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而相關公司亦不能保留其法律實體地位、資產、知識產權、合約和公司歷史。鑑於我們早於二○二一年十一月已經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遷冊機制,現時應當把握時機,進一步引入適用於一般公司的遷冊機制,讓公司遷冊來港時可保留其在法律上的法人團體身分,業務亦得以延續,同時減省複雜昂貴的司法程序。
機制吸納外地註冊公司遷冊來港,一方面有利於這些公司善用香港優越的企業管治制度、稅制和專業服務,同時能帶動本地專業服務的需求,例如審計、會計和法律服務等,而經遷冊公司亦可能把部分業務移師香港,為我們帶來更多投資以及技術工作機會。
《條例草案》修訂《公司條例》以引入公司遷冊機制,訂明遷冊申請資格準則、所需文件、程序,以及遷冊的法律效力。主席,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委員就遷冊機制的風險管理及《條例草案》的整體草擬方式作出深入討論,提出不少寶貴意見。以下我會就此兩方面作重點說明。
第一,管控國家安全風險。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們的首要責任,在制訂公司遷冊機制時,我們已充分考慮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並在非香港公司申請遷冊來港,以及成為經遷冊公司後兩個階段,均設置適當把關措施。法例會訂明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拒絕遷冊申請,以及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經遷冊公司的機制。
因應委員意見,我們會提出修正案,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們的政策考量,嚴格把關必須因國家安全理由拒絕遷冊申請,重視經遷冊公司的合法性以及符合公眾利益。有關修正案獲法案委員會同意,我會在稍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並作出闡述。
第二,《條例草案》的整體草擬方式。《條例草案》除了在《公司條例》引入關於公司遷冊機制的新條文外,也對《公司條例》的現有條文和附屬法例,以及其他共39條成文法作出修訂,以釐清對經遷冊公司的適用性。我們了解委員關注相關修訂數量眾多,建議考慮以概括性條文取代。
法律草擬的一大原則,是成文法須盡量清晰且涵義明確。在草擬修訂時,須按個別修訂的政策原意和相關現有條文的獨特情況,採用適當的草擬方式,從而在法律效力的明確性和條文簡潔度之間取得平衡。因此,部分相關修訂,尤其涉及罪行和刑罰的條文,須採用較詳細的草擬方式,以避免有任何歧義,導致責任不清甚至檢控出現困難。
我們十分感謝委員就個別條文的草擬,提出具體簡化建議。經諮詢律政司後,我們會因應建議提出修正案,在不影響條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精簡條文。
此外,法案委員會及相關持份者也就個別申請資格準則以及《條例草案》對其他成文法則的修訂提出務實意見,我們會因應這些提議適當地提出修正案,以更準確反映政策原意。我留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再闡述有關修正案的內容。
主席,在推行是次立法工作時,政府進行了廣泛公眾諮詢,一直與各持份者包括商會、專業團體、相關諮詢組織、個別事務所或公司保持緊密溝通,並了解有公司正積極籌備利用機制遷冊來港。《條例草案》的條文及政府的修正案已回應了各界對遷冊機制的關注。我懇請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政府修正案,以盡早落實公司遷冊機制,回應市場需求,並乘此良機吸納更多外來企業,促進香港整體經濟的發展。《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公司遷冊機制會在法例刊憲當日實施。其後,我們會聯同投資推廣署、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及各經濟貿易辦事處推展宣傳工作,主動接觸在外地註冊的香港主要上市公司及其他海外企業,鼓勵他們善用機制遷冊來港。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完
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