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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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五月十四日)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會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政府提出這些修正案,旨在回應法案委員會、相關持份者及法律顧問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提出的意見。此外,我們也有需要對《條例草案》作出其他技術和文本修訂。以下我會把修正案分類並簡介主要內容。
(一)有關遷冊機制風險管理的修正案
第一類修正案是有關遷冊機制安全風險的把關措施。《條例草案》在《公司條例》擬議新訂第820C條訂明公司註冊處處長如認為籌劃中公司相當可能同於非法或違反公眾利益的用途,有權拒絕有關遷冊申請。法案委員會就有關條文進行了深入討論。經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及其他本地現行的國家安全法律後,我們建議修訂該條文,更清晰反映處長有責任必須拒絕可能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及公眾利益原則的遷冊申請,以全面嚴肅管控申請公司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
(二)有關遷冊申請資格準則和文件的修正案
第二類修正案是有關遷冊申請資格準則和文件。我們參考法案委員會、相關持份者及法律顧問的意見,修訂以下數項資格準則和文件:
(i)在《公司條例》擬議新訂附表6A第4條和附表6C第1及2條,釐清有關申請公司須取得其成員同意的要求中,以百分之七十五多數票通過決議的門檻計算方式,提升清晰度;
(ii)在《公司條例》擬議新訂附表6C第2條,釐清有關申請人償付能力的其中一項要求,是申請人須能夠償付自申請日起計的12個月內到期應付的債項,以準確反映政策原意;
(iii)在《公司條例》擬議新訂附表6C第2條,新增規定遷冊表格隨附的法律意見,須由從事申請人成立地的法律執業的法律執業者,在申請日之前的35日內發出,以確保法律意見的有效性;以及
(iv)鑑於《公司條例》擬議新訂第820C(4)條已賦權處長在考慮遷冊申請的過程中,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文件或資料,在《公司條例》擬議新訂附表6C第2條,移除處長要求遷冊表格須隨附更多文件的重複條文。
(三)有關經遷冊公司罪行的修正案
第三類修正案是關於在《公司條例》及《銀行業條例》下就遷冊機制新設的罪行。有關修訂包括:
(i)就經遷冊公司不遵守《公司條例》擬議新訂第791(8)條下的登記規定,訂明後果;
(ii)將《公司條例》擬議新訂第820G(2)條下有關經遷冊公司違反交付董事書面同意規定的新罪行,訂為可藉罰款抵罪的罪行;以及
(iii)就《銀行業條例》下有關認可機構、認可機構控權公司及核准貨幣經紀在遷冊過程中向金融管理局提供虛假文件的擬議新罪行,將罰款級數修訂為與該條例現有同類型罪行的罰款級數一致。
(四)其他技術和文本修訂
我們也提出了一些技術、文本或相應修訂,包括分別統一《公司條例》擬議新訂第139(6)條和第334(5)條中的定義詞「關鍵日期」,及《公司(非香港公司)規例》中的定義詞「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以確保一致性;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擬議新訂第381(1)(a)條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擬議修訂附表2第1(1)條對其他條文的提述;以及簡化《證券及期貨條例》對「經遷冊基金型公司」現有定義的草擬方式等等。
(五)新訂條文
因應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證券及期貨(核准證券登記機構)規則》刊憲生效,我們會在《條例草案》加入新條文,修訂當中對「基本資料」的定義,以包含關於法團過去和最新本籍所在地的資料。另外,我們也會修正《公司條例》第564條現有中英文文本存在的偏差。
我們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審慎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相關持份者和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和法律顧問對所有修正案並無異議。主席,本人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各項修正案。
完
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