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答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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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五月十二日)下午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

記者:有兩個問題。第一,今次訂立這個附屬法例,北京有沒有一些指示?有沒有討論過?或有沒有跟國安公署討論過?是否因他們有一些訴求或要求,所以訂立這些安排?第二,似乎這個附屬法例主要是方便公署執行一些職責,特別是第五十五條的管轄權。為何同一時間沒有就被捕人或被調查人的權利或保障也訂立一些相關的附屬法例以作平衡?謝謝。

保安局局長:這次我們訂立這個附屬法例最主要是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目標正正是開始所說的為了國安公署在執行職務時,特別是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情況下,如何去落實一些實施細則去協助其工作。這個是我們本身的法律責任。當然,在制訂這些細則方面,我們必須要和公署有適當溝通,因我們要互相配合工作。正如我所說,這次附屬法例主要針對第110條所提及的工作,所以包含範圍就是剛才所說的工作。多謝。

記者:想問有關禁地方面,剛才提及「單棟」才會列為禁地,想問如果有一些單層的國安公署的工作(場所)會如何處理?如果談及調查的地方不會被列為禁地,那麼是否只有其office(辦公室)才會(被列為禁地)?現時國安公署的地方都有警員駐守,為何要特意(把地方)列為禁地?也想問這個附屬條例的實施時間提及是盡快,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間表?北京方面有否催促?謝謝。

保安局局長:就着禁地,我想重申,把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原意是要保障公署的禁足場所,如果有人潛入這些地方進行間諜行為,而我們已宣布了(這些地方)成為禁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3或45條,(他們)便會違反罪行,例如未經授權進入這些禁地。所以這些禁地必然是一整座由公署去使用的地方,不會出現一至三樓是公署的,四、五、六樓是其他地方,這樣會對市民構成不便。所以今次會被列為禁地的地方會是整個地方都由公署去使用的。

  另外,剛才我亦提過這個附屬法例立法要把公署的工作地方列為禁地,最主要是令公署多些保障,如果有人潛入從事間諜活動或者阻撓這些地方的活動能夠有法可依。這並不針對公署進行調查的地方,該些地方即是搜證的地方,我們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令這些地方變得安全讓公署工作。因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一條,特區政府包括紀律部隊的人員有責任協助他們調查,有需要的話可以協助他們讓這些地方變安全讓他們進行調查工作。
 
記者:除了國安公署職責範圍外,還有沒有其他主體法律當中的條文會設定附屬法例?有否考慮過(主體法例)餘下的條文?

保安局局長:今次我們最主要針對三個情況而作出這個附屬法例。第一個情況就是我們如何能夠令公署在實施監督和指導的工作暢順,於是我們便根據《香港國安法》五十三條,便有了國安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公署的一個協調的機制,透過國安委及國安委的秘書處,將他們監督和指導的工作實施起來。

  第二個目的,是為了國安公署在第五十五條的情況下執行職務,如何便利他們和為他們提供更多的保障。

  第三,就是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讓他們的工作更多一重保障,這個是我們今次附屬法例的主要目的。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