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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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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謝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安排今日的聯席會議,給予特區政府團隊機會向各位委員介紹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制訂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
 
  在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獲全票通過,在三月二十三日刊憲生效,香港特區歷史性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相關法律共同築牢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
 
  然而,我們切忌自滿。常言道:「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根據全國人大《5.28決定》第三和第四條、《香港國安法》第三和第七條等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達到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制訂附屬法例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以履行香港特區上述的憲制責任。
 
  附屬法例是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為更有效地實施主體法例的規定而訂立的,以處理執行細節、行政事宜和須由行政機關持續檢視和完善、或及時訂立或修改的事宜,是香港及普通法司法區的法律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
 
  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現時無法預計,而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訂立執行細節和行政事宜的權力。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審議期間,特區政府聽取了法案委員會就這方面具有前瞻性的意見,所以提出了修正案,加入現時條例的第110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就《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解釋及《國安條例》的規定訂立具體落實細節,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我必須強調,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是受到有效制約的。首先,附屬法例必須按照主體條例的規定而訂立,其內容不得超越主體條例所規管事宜的範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28(1)(b)條亦已清楚訂明附屬法例不得與任何條例的條文互相矛盾。同時,附屬法例亦會交由立法會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立法會可通過決議對有關附屬法例作出修訂。
 
  特區政府今次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公署是中央透過《香港國安法》所設置的中央層面和特區層面的兩套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對《香港國安法》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各位委員在我們提交的討論文件中,可以清楚了解我們每一項立法建議是為了更有效實施哪一些《香港國安法》關於公署的職責的條文。
 
  除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外,特區政府同時建議根據條例第42條,由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公署的某些履職場所為禁地。這項權力是借鑑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而香港法例,例如《公安條例》、《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等,也有機制將某些需要重點保護的設施劃為禁區或受保護地方,以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入。宣布禁地的命令也是附屬法例,須經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建議,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原則的規定。《香港國安法》就公署的職責和權力作出嚴格規定。附屬法例目的是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的條文,並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附屬法例會訂明特區政府及其人員按公署的要求提供協助時,必須依法行事,亦須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以確保不超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至於建議在附屬法例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及常見的罪行。附屬法例亦會清楚界定各項罪行的罪行元素,並訂有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市民和組織不會誤墮法網。
 
  以上是今次制訂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背後的基本法律原則。我現在邀請保安局局長重點介紹具體的立法建議,稍後我和局長以及各位同事都樂意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和解答問題。多謝主席。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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