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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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第5(5)、6、10、13(5)條和新增一項條文。這些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作出。我們經仔細考慮後,採納了委員會的意見,以完善執法細節和更清晰反映我們的政策原意。我現在簡介修正案三個範疇的內容。
第5(5)條:追討消滅和除去蟲鼠工作而招致的開支
《條例草案》第5條訂明,主管當局可就建築物公用部分的蟲鼠侵擾問題,向負責管理該處所的人送達「消除蟲鼠通知」。如通知未獲遵從,主管當局可進行消除蟲鼠所需的工作,並追討開支。原建議中的條文是政府不會向「經理人」追討該開支,但有委員認為坊間或有疑問「經理人」的定義是否包括業主立案法團。為更清晰地列明追討對象,我們已更改草擬方式至政府只會向獲送達通知書的業主立案法團追討該開支。我們亦已向法案委員會說明如果建築物未有法團,現有條文容許政府向全部業主追討該開支。
第6條:處置被檢取的店鋪阻街物品
我們原本的建議是如檢取的物品屬易毀消性質,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可立刻處置,以避免不必要的貯存成本。政府並會在適用的情況下,向申索人支付一筆款項作補償。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再次諮詢了業界,現改為食環署不會立刻處置被檢取的易毀消性質物品,其擁有人可在物品被移走後的48小時內申索發還該物品。至於非易毀消性質物品,則會維持原本建議,提供七日的申索發還期限。如上述期間沒有申索,則物品會被沒收,歸政府所有。
第10和13(5)條:遵從進入處所的要求的期限
《條例草案》原本是建議:若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在收到「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後,拒絕讓獲食環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入內調查,而又無法提供合理辯解,即屬犯罪。法案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規定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在通知書發出後的指明時間內(例如14天)須遵從進入處所的要求。為讓市民有更清晰的指引,我們同意訂明在發出或張貼「擬進入處所通知書」該日後的14日(或就任何作業務用途或工場的處所或船隻而言,在擬進入該處所當日後的14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讓公職人員進入該處所或船隻,即屬犯罪,罰則是第二級罰款(即5,000元)。
最後,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作出一些技術性修訂,讓該些條文更加清晰。這些修訂的詳情已載列於修正案中,我不在此重複。
主席,我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寶貴意見。上述修正案已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懇請議員支持修正案。
多謝主席。
完
2025年5月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9分
香港時間12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