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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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委員會14位委員、向委員會提交意見的團體代表和個別人士、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律政司及其團隊,讓《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能夠順利進行。我亦非常感謝剛才在二讀辯論過程中,32位議員先後發言表示支持及提出你們的意見。
維多利亞港(維港)是公認的香港象徵,亦是香港獨一無二的瑰寶。近20年,政府、海濱事務委員會、在座多位議員、政團、地區組織,都致力推動維港兩岸海濱發展,希望將維港建設成一個富吸引力、朝氣蓬勃、方便暢達和可持續發展的活力之港,讓市民和旅客享用。正如剛才很多議員都提到,現行的《保護海港條例》(《條例》)訂明了在維港範圍內的「不准填海推定」(推定),目的是制約海港內的填海項目,但《條例》沒有列出任何具體機制,以確定某項目是否能滿足「凌駕性公眾需要」以推翻該推定。此外,此限制亦一刀切適用於所有海港填海工程,不利於在維港內進行以改善維港為目的的填海工程。
隨着維港兩岸的海濱長廊逐漸形成,我相信社會普遍看到善用海濱帶來的好處,大家認同應繼續保護維港,但也期望在海濱有更好的設施和體驗。因此我們經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和海濱事務委員會,以及進行公眾參與活動收集意見後,在去年十二月中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一方面對於須規管的填海工程,我們強化有關制度;但對於加強海港功能、改善海濱暢達性或有助市民更好享受海濱的指定改善海港填海工程,我們則希望合理地拆牆鬆綁。
根據《條例草案》,如果財政司司長信納指定類別的填海工程,符合包括面積上限、類型等特定準則、以及符合公眾利益,便可以按照經簡化的程序批准豁免不受制於不准填海的推定。哪些工程可獲豁免或起碼申請這豁免機制,第一類是為了建造《條例草案》附表內所指定的設施,此類填海工程全是有助市民欣賞海港或有助海港發揮其功能,又或能照顧海上作業者的需要,例如碼頭、觀景台、行人板道、防波堤、支援海事作業的供水、燃料等設施都在附表中列出。當然除了是這個類別的設施,同樣亦要符合面積要求,不超過0.8公頃。至於非永久性的填海工程,需要符合的特定準則包括須在工程進行期間任何時間在維港形成的土地佔有或覆蓋的面積不超過三公頃,而且工程預計不超過七年,除非於特定情況下額外獲得批准再多一年。我們也會在相關行政指引中訂明,有關人員就上述兩項可申請豁免的工程,我們處理申請時,必須徵詢海濱事務委員會、相關區議會及持份者的意見。考慮到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亦會將有關申請通報發展事務委員會,邀請立法會議員表達意見。
除了上述可獲批予豁免或獲准申請豁免的兩類填海工程,其他在維港內進行的填海工程仍會繼續受現行「不准填海推定」的嚴謹規限所約束。
剛才發言的議員個別有意見提出,認為我們仍然相當嚴謹,例如我們今次沒有縮窄維港範圍,亦沒有在可以容納豁免的設施列表加入一些跨海的天橋項目。其實我們今次不希望再作以上放寬,我們不動維港的範圍,亦沒有加入跨海天橋,是不希望這些再放寬的建議引起更多爭議或令社會懷疑我們今次修例的意向和目的。當然即使並非獲豁免的工程項目,我們仍然有機制能夠提交行政會議作出一個考慮。它仍然要符合、亦要通過「凌駕性公眾需要」這個高門檻。
就此,為了顯示我們其實是加強制度而非削弱制度,《條例草案》納入了過往法院判決中就推翻有關「不准填海推定」須考慮的三個因素,包括(i)有關填海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而該項需要屬迫切的;(ii)填海工程沒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及(iii)該項填海工程的填海範圍不超逾該項凌駕性公眾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如要展開這些不獲豁免於法例嚴謹機制的填海工程,必須依循經修訂的法定程序,包括必須就有關項目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擬備評估報告,並必須公開該報告供公眾提出意見,以及將該報告和所收集的意見呈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裁斷是否足以推翻有關「不准填海推定」。因此我可以鄭重表明,修訂後的《條例》將更明確地維持高門檻標準,並訂明一套更規範、更公開、更嚴謹的審核機制,體現政府對保護維港的承擔,也為長遠保護維港提供更堅實的法理基礎。
剛才有個別議員指出,我們提出今次《條例草案》前,沒有做到充分公眾諮詢。其實我們在二○二三年開始提出比較具體的修例方案後,當年進行了五個月的公眾參與活動。我們先後與很多不同的專業團體、水上活動機構、漁民團體、海港作業相關的使用者、區議會、地區代表、市民大眾作一個諮詢。我們有六場會堂論壇,以及在四個指定的海濱場地,均是人流多的海濱場地,進行實地意見調查。在收集了這些意見後,我們再徵詢海濱事務委員會和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最後才在去年十二月提交我們的《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在今年一月開始審議工作,至今年三月完成審議,期間召開了五次會議,包括其中一場是聽取公眾和團體意見的公聽會。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正如剛才委員會主席指出,委員深入討論立法建議並提出很多具建設性的意見,例如進一步提升擬議機制的透明度;加強擬議簡化機制下的公眾參與的行政安排;考慮如何防止擬議簡化機制被濫用,亦為此在政府準備制定的行政指引清晰地說出法例的執行機制和具體要求,也有議員提議改善個別條文的草擬和一些細節。政府經審慎考慮後,採納了委員會的意見並會作出相關修訂,我會在稍後提出修正案的環節,再作解釋。政府也會在擬備的行政指引中反映委員的意見。
主席,《條例草案》如果今天獲得立法會通過,將會令我們在貫通海濱和提升海港功能時,有更大的靈活性。發展局和相關部門正準備有關的行政指引,並會在未來數月內完成。對於《草案》能夠得到議員、大體上其實是全體議員剛才發言都支持,亦對於《草案》可以促成我們做到更多惠民的設施。這些惠民的設施不單是普羅大眾喜歡有的設施,亦都可以是個別海上作業者需要的設施。《草案》能夠幫助我們促成這些設施,又得到議員的支持,政府是欣喜的,但同時我們都覺得擔子重了,剛才發言的議員都把握這個機會踴躍「落單」,我們都寫下了大家的訴求。我們會按可動用的資源作部署,與不同界別互動交流,希望能夠善用經拆牆鬆綁的機制,推動更多有利市民享受維港海濱的工程。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為保護維港提供更堅實的法理基礎,同時促進善用海濱資源,共同創造大家引以自豪的維港海濱。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5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