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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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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顏汶羽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社會福利署(社署)資助非政府機構營辦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服務(該服務),為尚未能公開就業的殘疾人士安排技能訓練、就業見習、職業培訓及輔導,協助殘疾人士尋找合適的工作,並向他們提供支援服務。此外,提供在職試用的僱主可獲最長六個月,每月上限為4,000元的工資補助金,以鼓勵聘用殘疾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該服務的申請人數及實際參與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殘疾及特殊教育需要類別(例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特殊學習障礙、智力障礙等)、年齡、學歷等列出分項資料;有否檢視,該服務的覆蓋範圍及參與者的多元性;
 
(二)過去兩年,該服務參與者成功在公開市場找到工作並穩定就業超過六個月的人數及比率為何;有否研究,不同殘疾類別的參加者在見習及在職試用後的就業成功率有何差異;社署如何評估該服務的成效(例如是否達到預期目標),以及有否針對成效不足之處提出改善措施;
 
(三)鑑於該服務每月提供最高4,000元的工資補助金以鼓勵僱主試用殘疾人士,社署有否評估該補助金額能否抵銷僱主實際成本(例如培訓、職場適應支援);過去兩年,有多少名僱主參與在職試用計劃;除經濟誘因外,社署有否計劃提供其他配套措施(例如僱主教育、職務再設計指導或技術支援),以提升僱主長期聘用意願及支持職場共融;及
 
(四)鑑於根據社署資料,服務機構須為該服務的參加者提供至少12個月的跟進服務,該等跟進服務的詳情為何,包括參與的機構數目、專業就業主任的數目及其資格與背景(例如社工或輔導員),以及接受及拒絕跟進服務的人數;有否評估,該等跟進服務對促進參加者穩定就業的具體成效;社署有否計劃檢討跟進服務的內容與執行情況,例如延長服務期、增加人手或優化服務模式,以進一步提升殘疾人士的就業穩定性?

答覆:
 
主席:
 
  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供津助,由非政府機構營辦庇護工場、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等,提供職業康復及訓練服務,讓有不同需要和殘疾程度而未能公開就業的殘疾人士,在特別設計的訓練環境接受適切的職業康復服務。

  為了更有效運用資源、精簡運作及提高服務效率,在不涉額外資源下,社署於二○二四年四月將輔助就業、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及「陽光路上」培訓計劃整合為「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提供一系列度身訂造的訓練活動(包括工作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就業見習、在職試用及就業後跟進服務),協助殘疾人士在完成見習後尋找合適的工作,並加強他們在公開就業市場持續就業的能力。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兩年,「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服務使用者人數和年齡分布的資料分別載於附件一及二。社署沒有備存申請服務人數、殘疾類別和學歷的資料。

(二)社署與服務營辦機構訂立《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訂明服務對象、基本服務規定、服務量及服務成效,並根據現行的服務表現監察制度評估服務營辦機構的表現和服務成效。過去兩年,「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成功就業超過六個月的服務使用者人數及成功比率載於附件三。社署沒有備存相關服務使用者所屬的殘疾類別。

(三)服務單位除了向試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最多六個月、每月不多於4,000元的補助金外,亦會與僱主保持聯繫,提供就業後跟進服務及支援,以提高殘疾人士入職、持續就業、適應工作環境及融入社區的機會,促進職場共融。社署沒有備存參與在職試用計劃的僱主人數。僱主補助金屬於鼓勵性質,並不與僱主的支出掛鉤。社署並不掌握相關僱主試用殘疾人士的成本開支。

  此外,社署透過「殘疾僱員支援計劃」為僱主提供一次性的資助,以購置輔助儀器或改裝工作間,協助殘疾僱員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及提升工作效率。僱主可就每名殘疾僱員申請最多40,000元的資助。

(四)現時共有29間非政府機構營辦「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它們須為服務使用者提供不少於12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支援服務使用者、其家人及照顧者、僱主及其員工,以期提高服務使用者入職、持續就業、適應工作環境及融入社區的機會。

  「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的《協議》訂明註冊社會工作者是服務的必要人員。非政府機構在符合《協議》規定的前提下,可靈活調配資源,以達致《協議》所訂明的服務量及成效。社署沒有備存相關職位的數目及其資格與背景的資料,以及接受/拒絕跟進支援服務的人數。二○二四至二五年度,所有「殘疾人士輔助就業培訓」服務營辦機構均達致指定服務量標準(註)。社署會適時檢視相關服務的內容及成效。

註:服務量標準為一年內須為不少於80%服務使用者提供不少於12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
 
2025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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