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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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六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最近有四宗個案分別涉及兩名公屋居民及兩名公屋申請人,因沒有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土地或內地房產,被法庭裁定他們作出虛假陳述/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罪名成立。
以下為四宗個案的資料:
個案一
一名居住於沙田利安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四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土地/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六幅位於新界北區土地的部分業權。
個案二
一名居住於沙田隆亨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四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該居民案發時與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屯門的住宅物業。
個案一及二的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於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分別判兩名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及兩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另罰款三萬元及一萬五千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已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個案三
一名公屋申請人於二○一七年申請公屋,其後於二○二一年向房屋署遞交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由填寫公屋申請表當日起直至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紅磡的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個案四
一名公屋申請人於二○一六年申請公屋,其後於二○二三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請者聲明,申報她在遞交申請者聲明當日,並無擁有房產。經調查後揭發,她在上述時段擁有一個位於廣東省的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個案三及四的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兩名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二十四個月),以及分別罰款八千及五千元。有關公屋申請已被取消。
發言人重申,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發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就申請公屋事宜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如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被房屋署收回。
完
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