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調整《土地(雜項條文)規例》就在未批租土地進行挖掘工作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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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五月二日)在憲報刊登《2025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規例》,調整《土地(雜項條文)規例》(第28A章)下訂明所收取的八項收費和三項經濟成本。
將會調整的項目包括:
(一)關於政府處理在未批租土地上申請進行挖掘工作及發出挖掘准許證所需的收費,挖掘工作的所涉範圍包括屬由路政署維修的街道及路政署維修的街道以外的未批租土地;及
(二)關於有關機構獲批在路政署維修的街道上進行挖掘工作但及後工期需要延長時,就整段延長期間所收取的經濟成本。
發展局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是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把各項收費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提供服務所涉全部成本的水平。」
「政府自二○一九年八月至二○二一年十二月期間凍結各項按收回成本原則釐定的政府收費。由二○二二年初開始,政府逐步重新檢視各項收費,這是政府自該凍結收費安排完結後,首次就上述收費及經濟成本作出的調整。」
「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費升幅過大,八項關於政府處理在未批租土地上申請進行挖掘工作及發出挖掘准許證所需的收費將提高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二十不等。此外,三項關於有關機構獲批在路政署維修的街道上進行挖掘工作但及後工期需要延長時,就整段延長期間所收取的經濟成本將提高百分之二十四至百分之二十五,以促使挖掘准許證持證人盡快完成有關工程,以減少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不便。」
「正如政府在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發出的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中匯報,上述收費和經濟成本所涉及的服務使用者主要為公用事業機構(如電力公司、電訊公司、煤氣公司等)。相關收費和經濟成本佔有關機構的整體經營成本極微(只佔約0.1%),因此建議的費用調整影響有限。政府已就建議的調整方案諮詢相關的持份者,他們對建議的費用調整沒有意見。」
上述規例本月七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收費和經濟成本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完
2025年5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