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今日生效(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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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以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取消「對沖」安排)今日(二○二五年五月一日(即「轉制日」))生效。
   
  由轉制日起,僱主不得使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轉制日後僱用期所衍生的遣散費/長服金;至於僱主為僱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合約酬金,則仍可繼續「對沖」遣散費/長服金。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現職僱員在轉制日前所衍生的遣散費/長服金於五月一日後仍可被「對沖」。
   
  取消「對沖」安排同樣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C章)/《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D章)的兩類學校公積金計劃,以及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所參加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配合取消「對沖」安排,勞工處同日推出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資助計劃),分擔僱主在實施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長服金支出。資助計劃即日起接受申請。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然後向勞工處申請資助。如欲了解資助計劃及申請的詳情,可瀏覽勞工處援「沖」易網站(www.offsettingsubsidy.gov.hk),致電資助計劃熱線(2989 1001),或以電郵(enquiry@ssasc.hk)、傳真(2989 1012)或親身到資助計劃服務處(地址:九龍觀塘偉業街223號宏利金融中心A座18樓)作出查詢。



2025年5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