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於公共租住房屋飼養狗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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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自二○○三年起實施一次性「暫准」飼養狗隻的安排(該安排),容許在二○○三年八月一日前已飼養狗隻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住戶向房屋署登記,並在其申請獲批後方可繼續飼養狗隻,而及後並不能再就其新飼養的狗隻作登記。縱然該安排已實施接近22年,但據報現時仍有不少公屋住戶違規飼養狗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已向房屋署登記並獲批准合法飼養狗隻的公屋住戶數目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因在公屋內違規飼養狗隻而被扣分或檢控的公屋住戶數目為何;
(三) 因應第(二)項所述的個案,房屋署會否考慮加強罰則或設立舉報違規飼養狗隻的機制,以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房屋署會否重新考慮讓公屋住戶登記其新飼養的狗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制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飼養動物政策時,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以構建和諧社區為首要考慮,確保所有公屋居民的不同權益均獲得尊重。雖然在現行政策下,房委會與租戶簽訂的公屋租約條款規定,租戶如未經業主(即房委會)同意,不得飼養動物,但爲了照顧有特別需要的住戶,例如視障/聽障住戶如需飼養引路犬(或稱導盲犬),或住戶獲醫生推薦需以狗隻為伴作精神支柱而飼養伴侶犬,可以書面向房委會提出申請。房委會會考慮在不造成滋擾的原則下,酌情批准有關申請。
房委會在二○○三年五月通過在公屋實施「屋邨管理扣分制」(扣分制),其中一項會被扣分的不當行為是「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包括狗隻。房委會其後於二○○三年十一月起實施「可暫准原則」,屬一次性的措施,批准符合資格的公屋租戶繼續飼養在二○○三年八月一日前已開始飼養的小型狗隻直至狗隻終老。現時按「可暫准原則」獲准飼養的所有狗隻均已離世。
就李鎮強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四年十二月底,獲房委會酌情批准飼養的服務犬約有1 700隻。
(二)及(三)根據扣分制,未獲房委會同意而飼養狗隻的租戶可被扣5分。過去三年(即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因有關不當行為而被扣分的個案分別有185宗、244宗及264宗。
在扣分制下,當被扣分數於兩年內累計達16分,房委會會向違規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其公屋租約以收回單位。為加強阻嚇力,由二○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被終止租約的租戶除須遷出單位外,由終止租約當日起計禁止其申請公屋的限制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另外,當此類申請者再獲編配公屋時,不會獲編配質素比前公屋居所較佳的單位。
(四)房委會在制定和檢討各項公共房屋政策時,均審慎考慮社會情況及居住環境,亦須顧及整體租戶的福祉。由於公屋每座和每層的單位都很多,於屋邨飼養狗隻可能會對環境衞生產生影響,亦容易構成噪音滋擾,加上住戶之間對飼養狗隻亦常有不同意見,容易產生鄰里之間的磨擦。我們認爲現時的政策已酌情容許有特殊理由而需要飼養服務犬隻的租戶,平衡了不同住戶的需要,亦在不影響居住環境下容許飼養體積較小的寵物,例如貓隻、倉鼠等,因此我們沒有打算進一步開放現有政策,讓所有公屋租戶登記其新飼養的狗隻。
完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