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攜帶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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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悉,近年不少處所(包括商場、零售店鋪、食肆、室內娛樂場所等)推廣寵物友善政策,容許市民攜同寵物進入其經營範圍而廣受歡迎。然而,《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10B條內有關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導盲犬除外)帶進食物業處所的規定多年不變,而據報今年一月大埔一間寵物友善餐廳更因准許狗隻進入而被判處停業七天,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五年,全港寵物友善餐廳的數目為何;
(二)鑑於政府於去年二月二十一日回覆本人質詢時表示,環境及生態局與食物環境衞生署會檢視第132X章及現時禁止狗隻進入食肆的規定,並預計約需一年時間進行有關檢討工作,但至今有關工作尚未完成,政府有否就檢討及修訂法例的工作制訂具體時間表;及
(三)過去五年,因有人攜帶狗隻進入商業處所(包括商場、零售店鋪、食肆等)而需執法人員到場處理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的檢控個案宗數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陸瀚民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近年市面上有餐廳以寵物友善作招徠,但對此並無明確或一致定義。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未有備存所有自稱寵物友善餐廳的數目。
(二)對於應否容許寵物狗進入食肆,社會上有不同意見。政府在檢視法例時,需要考慮不同因素,包括公眾衞生、食肆的營運環境和社會的接受程度等。特別是香港食肆一般面積狹窄,需顧及寵物狗在狹迫而多人(或有多種不同狗隻)的環境下的反應和對其他食客可能產生的影響。環境及生態局正與食環署就其他地區的做法和經驗作出調研,審慎研究有否空間放寬限制。
(三)食環署在收到食物業處所有狗隻入內的投訴後會作出調查,並按實際情況向涉事人士和食物業處所作出勸諭、警告或檢控。過去五年(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期間),食環署每年接獲食物業處所有狗隻入內的投訴和檢控數字按年表列如下:
二○二○年 | 二○二一年 | 二○二二年 | 二○二三年 | 二○二四年 | |
投訴數目 | 58 | 364 | 222 | 304 | 418 |
檢控數目 | 2 | 6 | 3 | 4 | 2(註) |
私人處所(如商場)方面,土地契約一般不會限制攜帶狗隻進出私人物業,物業業主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容許狗隻進入其處所和私營公共空間。食環署沒有備存因狗隻進入非食物業處所的投訴個案宗數。
完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