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出售轉廢為能設施產生的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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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悉,現時政府以電力公司當時的燃料成本價格,售賣轉廢為能設施所產生的剩餘電力予電力公司。據報,有關售電價格過低,但電力公司卻以正常價格售賣電力予用家。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公開釐定售賣電力價格的準則,以確保轉廢為能設施所產生的電力可以合理價格售予電力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T·PARK[源·區]和O·PARK1及O·PARK2啓用以來,(i)該等設施的產電量、(ii)其產生的剩餘電力售予電力公司的售價、(iii)售電準則(包括為何以燃料成本價格售賣該等設施的剩餘電力予電力公司),以及(iv)當時電力公司的平均電費分別為何;政府售賣該等電力而獲得的收入為何;
(二)鑑於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第一期(即I·PARK1[源·島])預料在今年內投入運作,當局有否制訂該設施的售電計劃;
(三)鑑於據悉,政府以電力公司當時的燃料成本價格將轉廢為能設施所產生的剩餘電力售予電力公司,有關電費收益有否從《管制計劃協議》(《協議》)所訂的准許回報率中扣除;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於未來制訂《協議》時加入有關條文;及
(四)會否要求電力公司給予相應電費折扣予基層市民,或居住在鄰近轉廢為能設施的居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實現《香港資源循環藍圖2035》和《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提出達致「零廢堆填」和碳中和的目標,政府正全力發展一個先進高效的現代轉廢為能設施網絡,包括現代轉廢為能焚燒處理設施和廚餘處理設施,以擺脫依賴堆填區直接處理都市固體廢物,同時將廢物轉化成能源供設施日常運作,而產生的剩餘電力則輸出至電力公司的電網。根據現行安排,政府以電力公司當時的燃料成本價格向電力公司出售該等剩餘電力,相關收入將會撥入政府一般收入之中。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源‧區(T·PARK)和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O·PARK1)和第二期(O·PARK2)均為轉廢為能設施。T·PARK是專為處理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而設的污泥焚燒處理設施,焚燒污泥過程中產生的熱能會被回收用作發電。而O·PARK1和O·PARK2則利用厭氧消化技術把廚餘轉化成生物氣再產生電力。由投入運作至二○二四年十二月期間,T·PARK和O·PARK1的累計產電量和輸出至電網的剩餘電量表列如下:
設施 | 時期 | 累計產電量 (百萬度) |
累計輸出至電網的剩餘電量 (百萬度) |
T·PARK | 二○一五年四月至二○二四年十二月 | 492.9 | 59.9 |
O·PARK1 | 二○一八年七月至二○二四年十二月 | 64.8 | 18.6 |
O·PARK2於二○二四年三月開始接收廚餘作營運測試,其間承辦商需要為每台熱電聯產機組分階段進行測試和調整,並不反映設施正式運作時的產電量和使用量,也沒有剩餘電力輸出至電網。因此O·PARK2於二○二四年三月至十二月期間未有相關的詳細紀錄。
政府售賣轉廢為能設施所產生的剩餘電力予電力公司,因為電力需求不會因而增加,其實際效果是節省了電力公司生產等額電量所需要的燃料。如售電價格高於節省了的燃料成本,便會等同增加燃料費用。反之如售電價格低於節省了的燃料成本,便等同政府津貼燃料費用。因此在訂定相關售電價格時,政府以當時電力公司購買該等剩餘電力而可節省的邊際發電燃料成本為基礎,以避免影響電價。根據政府和電力公司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協議》),電力公司購買政府可再生能源系統所生產的剩餘電力費用屬其燃料成本,為實報實銷的開支,電力公司不能從相關購電安排中賺取回報。
歷年來由T·PARK和O·PARK1產生的剩餘電力,以每度電實際售價約0.2至0.8元不等售予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其平均淨電費則約1.1至1.5元,而政府的收入共約5,200萬元。
(二)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第一期(I.PARK1)預計在今年內開始運作,上述的現行安排將適用於I.PARK1。在I.PARK1全面運作後,我們預期除供設施日常運作的電力外,每年可輸出約4億8 000萬度電至電網。
(四)在《協議》的框架下,電力公司已推出節能回扣計劃和電費優惠計劃,為低用電量用戶和有需要的客戶提供電費折扣優惠,以鼓勵節能和減低其電費開支。此外,電力公司會透過各自的「社區節能基金」和「智惜用電關懷基金」的項目協助弱勢社群,包括為合資格的基層家庭和「劏房」戶提供現金資助,紓緩其電費開支。政府會繼續鼓勵電力公司根據其營運狀況為有需要的客戶提供援助。
完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香港時間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