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公務員紀律機制優化措施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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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政府非常重視公務員的品行操守。絕大部分公務員都循規蹈矩、盡忠職守,對香港的繁榮穩定作出非常重要的貢獻。
面對少數違法違紀的公務員,政府絕對不會姑息,必定嚴肅處理每宗個案。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即二○一九/二○至二○二三/二四年度),共有1 073名公務員因為干犯嚴重不當行為或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而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和懲處,平均每年215宗;另有2 080人因干犯性質較為輕微的不當行為而須接受簡易紀律行動,每年平均是416宗。對於這些個案,當局按公務員紀律機制對有關人員採取嚴寬合度的紀律處分,讓有關人員改過自新,並收懲前治後之效。
加強公務員管理是政府近年的施政重點之一,公務員事務局近年一直致力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包括二○二四年起要求所有部門每半年匯報處理紀律個案的進度;要求所有部門加強監察對試用期內的公務員採取簡易紀律行動;以及透過培訓持續提升部門調查紀律個案的能力等。
行政長官在二○二四年《施政報告》宣布,我們會檢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命令》)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規例》)。我們隨即展開檢討,建議修訂《命令》和《規例》的相關條文,建議包括三項主要範疇:
(一)簡化紀律程序以提升處理個案的效率及效能,包括:(i)刪減重覆和不必要的聆訊程序;(ii)採取措施減低研訊被拖延的風險;(iii)讓研訊人員/研訊委員會更有效地維持聆訊秩序,以及(iv)提高對已被法庭定罪的人員施加紀律懲處的效率;
(二)優化停職安排,包括:(i)擴闊停職範圍至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獲管方通知當局有意向他採取行動,為公眾利益而着令其退休的人員,簡稱為「第12條行動」。我必須在這裏說明,這個不是紀律行動,是對一些工作表現持續欠佳、持續未能達標的同事的行政行動。我亦希望在此說明,這些雖然不是紀律個案,但基於辦公室的運作和對同事的影響,也有停職的需要;(ii)收緊扣起停職期間薪酬的安排,當有關人員因正被部門/執法機關調查;或部門對該人員正採取「第12條行動」,而當局認為該人員應被停職,在停職期間可扣起該人員不多於一半的薪酬。另外,現時當停職人員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而有關罪行嚴重至足以使他被處以革職的懲罰,當局可由該人員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起至當局作出紀律處分期間,全數扣起該人員的薪酬。我們建議擴闊全數扣起薪酬的安排至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而有關罪行嚴重至足以使該人員被處以迫令退休的懲罰的個案;以及(iii)收緊已扣起的薪酬的發還安排,包括在不同情況下可全數或部分沒收、或全數發還該人員停職期間被扣起的薪酬。紀律處分當局將會根據個別案件的細節、具體情況,以酌情決定是否沒收停職期間被扣起的薪酬,以及沒收的百分比;以及
(三)作出技術修訂,包括就《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在《命令》作出相應修訂及更新。
我想強調,今次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旨在令機制更完備,完全沒有減少或削弱有關人員在現行機制下的權利。我們會繼續秉持程序公義,公平公正處理每宗個案。
我們在今年四月初已就建議修訂諮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並得到委員會的全力支持。我們亦於四月中諮詢職方。待聽取各位委員的意見後,我們會在今年下半年開始草擬工作,目標在二○二六年內推行修訂內容。
最後,我亦想一提,除了優化紀律機制的工作,我們亦希望同時加強公務員對紀律機制的了解,提高人員對守規遵紀的意識,提醒他們切勿以身試法及作出不當行為;就此,我們會在二○二五年年中向公務員和政府僱員發布《認識公務員紀律機制》小冊子。
公務員事務局會持續落實及推進各項公務員紀律機制的優化措施,以維持公務員隊伍最高的品格標準。多謝主席,我樂意接受委員的提問。
完
2025年4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5分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