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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網上找換店假專頁騙案男子因洗黑錢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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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本地男子為換取金錢報酬,將個人銀行戶口資料及登入密碼供予不知名人士,清洗共約一千萬元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行,早前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及五十四個月,同期執行。

  海關人員二○二一年十二月調查一宗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案件時,發現有人利用社交平台設立虛假專頁,冒充持牌找換店向市民提供匯款服務。騙徒以優惠匯率作招徠吸引顧客,一名受害人誤信該假專頁,將款項轉賬到指定銀行戶口後,騙徒便隨即失去聯絡。海關追查有關收款銀行戶口,發現該户口於二○二一年四月至六月期間,有頻繁的可疑交易紀錄及大量來歷不明的資金,當中亦包括受害人被騙的款項,涉案總金額達一千萬元。

  經深入調查後,海關發現該户口屬於一名本地男子,他為換取金錢報酬,將兩個個人銀行戶口資料及登入密碼供予不知名人士(俗稱賣戶口),而賣出的戶口被用作處理大量來歷不明的資金。因此,海關於二○二二年八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拘捕該名男子,並於同年十一月正式對其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名。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清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海關強調,利用個人銀行戶口或電子錢包處理來歷不明款項,無論有否涉及金錢報酬,均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市民切勿因一時貪念出售或借出個人銀行戶口或電子錢包。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而相關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海關提醒消費者應光顧持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登記名冊可於海關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系統網頁瀏覽:eservices.customs.gov.hk/MSOS/wsrh/001s1?request_locale=zh_TW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或參與洗黑錢的活動。
 
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