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業主沒有遵從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罰款共逾三萬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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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1A)條分別向大坑新村街一幢樓齡五十四年的指明商業建築物的一個單位業主及西營盤東邊街一幢樓齡五十一年的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兩個單位業主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修復逃生樓梯的防護門廊、拆除開往逃生樓梯的鐵閘並封塞在逃生樓梯圍牆開鑿的門口、安裝防火門以分隔洗手間與防護門廊,以及封塞在外牆開鑿的窗口。
由於該三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他們分別被判罰款一萬零九百一十元、一萬零一百五十元及一萬零二十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說:「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指明商業建築物的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條例》第5(7)(b)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二千五百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改善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
完
2025年4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