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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組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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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君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美國新一屆政府計劃大幅削減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的開支。據悉,USAID長期資助海外非政府組織,並協助該等組織從事輸出西方價值觀、實施滲透破壞、煽動暴亂等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現時有否機制,核查本港的非政府組織曾否收受海外組織(例如USAID及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等)的利益;如有,詳情為何;
 
(二)有否評估,本港的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組織資助,有否觸犯《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設立機制,對本港的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組織資助進行規管,並定期檢視非政府組織所收受的資金是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在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權利和自由,堅定不移維護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隨着《香港國安法》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頒布實施,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在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刊憲生效,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得以完善。《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渾然一體、兼容互補,為香港特區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穩定防線,使國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亦令香港特區得以用好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一直歡迎世界各地和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互相交流,也歡迎境外機構或組織來港設立辦事處開展業務。另一方面,現今地緣政治局勢日益複雜,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千變萬化,外部勢力及反中亂港分子不斷伺機作出惡意的攻擊和抹黑,當中如有使用不當手段作出境外干預行為,違反國際法下的不干預原則,妄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的行為,香港特區政府必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進行反制,以維護國家安全。
 
  就議員提問的三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各類措施,防止境外勢力干預香港正常運作,防範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或代理組織非法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危害國家安全。
 
  具體而言,《國安條例》的第6部第1分部訂立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相關罪行。根據《國安條例》第52條,任何人(包括任何組織)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並在過程中使用不當手段,即屬犯「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第53至第55條就相關罪行元素作出清晰定義,「帶來干預效果」涵蓋影響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執行職能、干預選舉、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或特區對外關係等;「配合境外勢力」涵蓋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有關作為的情況;「使用不當手段」則涵蓋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作出暴力或構成刑事罪行的作為等。
 
  此外,《國安條例》第6部第2分部完善了原設在《社團條例》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機制。根據第60條,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或如某本地組織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涵蓋接受境外政治性組織的資助或其他方式的實質支援等情況),則保安局局長可禁止該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此外,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機制,也適用於在境外成立,但與香港特區有關聯的組織,例如是有人於香港特區在該組織的控制、監督或指使下進行活動,或者該組織向在香港特區的人提供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援助等。
 
  香港特區一直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如任何個人或組織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執法部門定必果斷執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容許他們逍遙法外。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所採取的行動,亦一直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法律辦理。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頭等大事,是特區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特區的相關工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因此不予公開。
 
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