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私營骨灰安置所(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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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表示:「《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第630章)實施以來,我們留意到一些正在申請牌照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即政府在二○一四年正式公布發牌制度建議前已營辦及存放了骨灰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或因未能成功申請牌照而須結業,因此建議適度調整豁免書的申請資格,容許一些符合指明條件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請豁免書,繼續以其現有規模營辦而無需『清灰』,惟不可新出售或新出租龕位。」
指明條件包括「截算前骨灰安置所」並非位於人口密集的高密度住宅區,以及其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提交的規劃申請截至《草案》生效日期當日已獲規劃許可,或未有被拒絕或曾被拒絕並最終獲批等。發言人解釋,上述建議既符合以務實和體恤的原則規管「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一貫政策,也可減少對鄰近社區造成的影響,平衡了各方面的公眾利益。
政府同時透過《草案》完善與執法相關的條文,包括提高不遵從執法通知的罰則、新訂罪行及修訂現有罪行以禁止「超賣」龕位和「超放」骨灰,以及禁止骨灰安置所在被撤銷或暫時吊銷授權時繼續出售安放權,以加強阻嚇力。此外,《草案》亦會訂明私營骨灰安置所上訴委員會只在證明有特別理由時,才可收取和考慮從未向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提供的新材料,確保能以一致的標準處理上訴;以及將現時容許合資格石廠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因應業務需要暫存骨灰的行政安排納入《條例》中。
現行的《條例》於二○一七年通過,藉設立發牌制度,確保私營骨灰安置所符合法規、保障消費者,並推動業界可持續營運。《草案》將於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相關修訂將在《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並刊憲後生效。
完
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3分
香港時間11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