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個業主立案法團因沒有為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安排年檢被判罰款共三萬二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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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11幢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名單見附件)因沒有為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安排年檢而遭消防處檢控,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判處罰款共三萬二千七百元。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任何人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
消防處會繼續在全港各區進行特別執法行動,並提醒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12個月聘請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完
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8分
香港時間19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