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香港民航(意外調查)(修訂)規例》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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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訂建議包括:
(一)訂明非本地代表參與在香港進行的調查及公開研訊的權利與義務;
(二)訂明香港代表參與非香港進行的調查的權利與義務;
(三)訂明自願事故通報系統的運作;
(四)把相關人士就調查報告草稿向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提出申述的期限,由送達通知後的28天延長至30天;
(五)如發現違反民航意外調查機構總調查主任要求提供資料的規定,妨礙第448B章下某些權力的行使或職責的執行,或沒有遵從傳票或要求,可處以刑罰;
(六)為第448B章下某些罪行提供域外法律效力以便利執法;以及
(七)修改第448B章中的某些詞語和詞句的定義,以更符合載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的闡釋和定義。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表示:「附件13載有飛機意外和事故調查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部分由國際民航組織要求《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締約國通過立法以實施,目的是透過促進徹底調查、確定意外或事故的原因及提出建議,以防止將來發生類似事件,從而加強航空安全。為把載錄於附件13內的相關標準按本地情況盡可能納入本地法例,並提高民航意外調查機構調查規程的成效,我們建議修訂第448B章。」
發言人續指:「法例修訂建議參考了國際民航組織的文件和各個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包括中國內地、澳洲、加拿大、新加坡和英國。」
《修訂規例》將於十一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立法會的審議,《修訂規例》目標於二○二五年上半年開始實施,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將以憲報公告指定實施日期。
完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