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專門承建商就與建築工程有關被法庭定罪的罪行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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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命令該承建商須被譴責及罰款三十四萬元。此外,該承建商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九萬九千一百九十九元的研訊費用。
紀律委員會於八月三十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九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42837/cgn202428375380.pdf
有關個案涉及一宗於二○一九年三月五日在元朗一個地基建造地盤發生的致命事故。在搬移鑽樁機的過程中,兩組用於吊運操作的吊索以繩索縛於鑽樁機平台的一段圍欄上。該兩組吊索掉下時扯脫該段圍欄,而圍欄擊中其中兩名在平台上的工人,引致他們墮下至鑽樁機中空部分的底部。該兩名工人同告受傷,其中一名工人於兩星期後離世。
該承建商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二○二○年一月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十萬八千元。
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若註冊承建商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該承建商可被紀律處分。
完
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3分
香港時間11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