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發還產假薪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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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小松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二○二一年四月一日推出發還產假薪酬計劃(該計劃),僱主可透過該計劃以報銷形式申請發還已支付予合資格僱員的第11至1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薪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及本年至今,該計劃的申請個案宗數,並按所涉僱員的月薪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及有關個案分別所佔的百分比;
表一
所涉僱員的月薪 | 申請個案宗數(所佔百分比) | ||
2021年 | …… | 本年至今 | |
10,000元以下 | |||
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 | |||
…… | |||
150,000元或以上 | |||
總數 |
(二)過去三年每年及本年至今,第(一)項所述的申請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為何;該等個案中,獲批、不獲批及撤回的申請個案宗數(及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二列出);不獲批及撤回申請的主要原因為何;
表二
申請結果 | 申請個案宗數(所佔百分比) | ||
2021年 | …… | 本年至今 | |
獲批 | |||
不獲批 | |||
撤回 | |||
總數 |
(三)過去三年每年及本年至今,第(二)項所述獲批個案的獲發還款額及所涉僱主行業類別分布,以及有關個案所佔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三及表四分別列出);
表三
獲發還款額 | 獲批個案宗數(所佔百分比) | ||
2021年 | …… | 本年至今 | |
10,000元以下 | |||
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 | |||
…… | |||
80,000元 | |||
總數 |
表四
所涉僱主行業類別 | 獲批個案宗數(所佔百分比) | ||
2021年 | …… | 本年至今 | |
飲食 | |||
建造 | |||
教育服務 | |||
金融 | |||
醫療服務 | |||
酒店及住宿 | |||
進出口貿易 | |||
資訊及通訊 | |||
保險 | |||
製造 | |||
專業服務、行政及其他商務支援服務活動 | |||
地產 | |||
零售 | |||
社會工作活動 | |||
倉庫 | |||
運輸、郵政及速遞服務 | |||
批發 | |||
家庭住戶內部工作 | |||
其他個人服務 | |||
其他 | |||
總數 |
(四)過去三年每年及本年至今,第(二)項所述獲批個案涉及的總發還款額分別為何;
(五)鑑於據悉,當局委聘私營代辦機構協助執行該計劃,過去三年及本年至今,用以委聘代辦機構的開支,以及代辦機構就該計劃安排的人手分別為何;有否檢視代辦機構協助執行該計劃的成效;及
(六)會否考慮加強宣傳推廣,提高僱主或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對該計劃的認識,使更多人能夠受惠於該計劃?
答覆:
主席:
勞工處自二○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推行發還產假薪酬計劃(計劃),僱主可就其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支付僱員的第11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向計劃申領發還已支付的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四年六月,計劃共接獲25 105宗申請,當中二○二一年、二○二二年、二○二三年及二○二四年(截至六月)分別佔6 127宗、7 963宗、7 367宗及3 648宗。由於僱主無須在有關申請表上提供僱員的月薪金額,勞工處沒有按涉及僱員月薪的分項數字。
(二)僱主一般在提交申請及全部所需資料及文件後的15個工作天內獲發還款項。按申請結果的分項數字表列如下:
申請結果 | 申請宗數 (所佔百分比) |
|||
二○二一年 | 二○二二年 | 二○二三年 | 二○二四年 (截至六月) |
|
獲批 | 5 405 (98.2%) |
7 480 (96.9%) |
6 820 (94.7%) |
3 507 (94.4%) |
不獲批 | 6 (0.1%) |
0 (0.0%) |
3 (0.1%) |
2 (0.1%) |
撤回申請 | 91 (1.7%) |
243 (3.1%) |
375 (5.2%) |
208 (5.6%) |
總數 | 5 502 (100%) |
7 723 (100%) |
7 198 (100%) |
3 717 (100%) |
申請不獲批的主要原因是有關僱員在產假開始前未有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滿40星期,即僱員並未符合《僱傭條例》可享有產假薪酬的資格。計劃沒有就每宗撤回申請向僱主查詢原因。
(三)獲批申請按發還款額的分項數字表列如下:
發還款額 |
獲批申請宗數 (所佔百分比) |
|||
二○二一年 | 二○二二年 | 二○二三年 | 二○二四年 (截至六月) |
|
10,000元以下 | 475 (8.8%) |
580 (7.8%) |
393 (5.8%) |
165 (4.7%) |
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 | 2 809 (52.0%) |
3 670 (49.1%) |
3 134 (46.0%) |
1 586 (45.2%) |
20,000元至30,000元以下 | 1 084 (20.1%) |
1 566 (20.9%) |
1 618 (23.7%) |
821 (23.4%) |
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 | 482 (8.9%) |
742 (9.9%) |
746 (10.9%) |
418 (11.9%) |
40,000元至50,000元以下 | 267 (4.9%) |
447 (6.0%) |
421 (6.2%) |
218 (6.2%) |
50,000元至60,000元以下 | 106 (2.0%) |
194 (2.6%) |
201 (2.9%) |
128 (3.6%) |
60,000元至70,000元以下 | 60 (1.1%) |
100 (1.3%) |
121 (1.8%) |
56 (1.6%) |
70,000元至80,000元以下 | 39 (0.7%) |
55 (0.7%) |
57 (0.8%) |
21 (0.6%) |
80,000元 | 83 (1.5%) |
126 (1.7%) |
129 (1.9%) |
94 (2.7%) |
總數 | 5 405 (100%) |
7 480 (100%) |
6 820 (100%) |
3 507 (100%) |
勞工處沒有備存獲批申請按行業劃分的數字。然而,根據紀錄,遞交申請的僱主主要來自金融、保險、地產及商業服務(21.6%)、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21.1 %)及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20.0%)等行業。
(四)就第(二)項所述的獲批申請,截至二○二四年六月,計劃已發放5.45億元發還款項,當中二○二一年、二○二二年、二○二三年及二○二四年(截至六月)涉及的發還款項分別為1.18億元、1.73億元、1.66億元及0.88億元。
(五)過去三年,勞工處就推行計劃委聘代辦機構的服務合約總價值為9,000萬元。代辦機構須在合約期間負責計劃的執行工作,包括設立計劃服務處;開發、操作及維護款項發放資訊系統;按照勞工處訂立的執行指引及要求審批申請;進行質量保證核查及內部審計;處理申請人查詢或投訴;協助進行宣傳活動;以及舉辦公眾參與活動等。
根據服務合約,代辦機構必須委任三名管理人員協助執行計劃,以及僱用最少39名職員,處理計劃下的各項工作。
勞工處定期進行質素檢定,包括抽樣核實代辦機構審批申請的紀錄和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視察及舉行管理會議等,以監察代辦機構的表現及服務成效。
(六)勞工處一直利用不同渠道向各界宣傳計劃,例如:播放電台政府宣傳信息;刊登廣告;在手機應用程式、網上平台、「發還易」網站及勞工處網頁上載宣傳信息;以及派發宣傳海報及單張等。
針對僱主及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而言,勞工處於不同商會、僱主組織及人力資源管理機構刊物宣傳計劃,並舉辦一連串的簡介會及工作坊,向他們介紹計劃詳情。勞工處會繼續物色合適的宣傳渠道,以加強推廣力度。
完
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