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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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的主要目的是制訂代辦工程機制和一系列的措施,協助及推動舊式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的要求。
   
  《條例》規定在一九八七年或之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目標樓宇)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處和屋宇署作為執行當局一直有系統地就全港的目標樓宇進行聯合巡查,然後按照樓宇的實際情況及根據《條例》的規定,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約有14 000幢,目前已進行聯合巡查及發出「指示」予超過10 400幢目標樓宇,發出合共超過37萬張的「指示」。雖然有約四成已獲遵辦或被撤銷,但餘下約六成仍在跟進中。當中有大部分樓宇在推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方面有積極進展,亦有部分樓宇在遵辦《條例》要求方面處於早期階段,有初步進展;另外有部分業主可能因現時罰則的阻嚇力不夠而欠缺動力按法例行事;其餘有部分樓宇在籌組方面面對實質的困難,例如有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絡的業主,令他們無法籌組相關工程。
   
  針對上述情況,對於有進展的樓宇,政府會繼續積極為相關的樓宇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例如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及技術支援等,令這些樓宇能夠盡快遵從《條例》的要求。雖然政府一直積極用多管齊下的方式向舊樓業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但仍然有部分樓宇的業主,尤其「三無大廈」的業主,可能因缺乏籌組能力等,無法籌組相關工程。我們認為有需要修訂《條例》,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讓政府「進場」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另外,對於可能因現時罰則的阻嚇力不夠,令部分業主欠缺動力遵從《條例》的情況,我們認為有需要推出具針對性的措施,提升相關業主自行遵從《條例》的比率。
   
  在草擬法例方面,我們建議參考屋宇署在樓宇安全工作方面的經驗和《建築物條例》下類似的機制,賦權消防處及屋宇署代未能遵從《條例》的目標樓宇的業主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辦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後,向這些業主收回代辦工程的費用,藉此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提升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我們亦建議在《條例》加入防止有人阻礙執行當局進行代辦工程的條文,並訂明阻礙執行當局履行有關職能的罰則,建議罰則為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就代辦工程機制而言,在設定門檻方面,為了令真正有需要的業主可以得到政府協助,執行當局會參考一籃子因素,包括樓宇業主是否已遵從由執行當局發出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因有下落不明/無法聯絡的業主以致無法成立法團或令大廈業主在籌組相關工程時遇到本質上的障礙、執行當局是否已盡用《條例》下的權力促使業主遵從《條例》要求,但在多次執法行動後目標樓宇的業主仍未能依法行事、其他消防安全風險等。
   
  在釐定代辦工程先後次序的準則方面,我們認為應清晰和客觀,可包括樓齡、樓層數目、是否「三無大廈」、是否單梯設計、其他消防安全風險、樓宇的業權情況、相關業主被檢控的次數等。執行當局會考慮業界對這些工程的承受能力和意向等因素後,審視及決定每年進行代辦工程的數目、先後次序以及何時為相關樓宇進行代辦工程。
   
  在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條例》方面,我們建議:
 
(一)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未能遵從《條例》要求的樓宇向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讓準物業買家更清楚知悉潛在的法律責任,亦提供誘因,有助鼓勵目標樓宇的業主履行法律責任,以保持其物業的價值;
 
(二)要求新業主在完成物業交易後三個月內,就物業權轉讓通知執行當局,務求令新業主清楚知悉他的法律責任,違者即屬犯罪,建議罰則為最高一萬元;
 
(三)調升不遵從「指示」和「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罰則,分別由二萬五千元提升至最高十萬元以及由五萬元提升至最高二十萬元,以及調升每日相應的罰款分別由二千五百元提升至一萬元,以及由五千元提升至兩萬元,以增加阻嚇力;以及
 
(四)在《條例》加入條文,防止有人阻礙法團遵從《條例》的要求,並訂明阻礙法團履行有關職能的罰則,包括阻礙法團為按法例進行工程的建議罰則為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拒絕分擔法團進行有關工程費用的建議罰則為最高罰款為二萬五千元。
 
  為協助業主積極遵從《條例》要求,我們建議擴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適用範圍至資助代辦工程的費用。除了容許符合申請資格的業主按現行安排以法團作申請外,亦容許樓宇業主因特殊情況,如部分業主下落不明/無法聯絡等而無法成立法團作為申請人亦都可以申請資助,以期向有需要的業主資助代辦工程的費用,資助額最高可達工程費用六成。
 
  我想強調,維修和妥善保養私人樓宇,包括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是業主的責任。政府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為不遵從《條例》的樓宇進行代辦工程。
 
  主席,我們有必要藉着《2024年消防安全(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推出具針對性的措施,協助有真正困難的業主遵從法例要求,以及提升業主自行遵從《條例》的比率,改善舊樓的消防安全水平,務求為市民締造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我希望議員支持上述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