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三題:給予中央長期駐港人員永久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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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現行法規,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及其他內地機關派駐香港工作的人員,不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據報,一名前中聯辦主任及一名前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均曾有感而發,說香港是「一本難讀的書」。有意見認為,讓曾長時間在香港工作、熟悉香港情況的「香港通」離職後有更長時間留港,甚或容許他們與其他非中國籍人士一視同仁,在香港合法居留連續七年或以上後可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能夠讓他們有效擔當內地與香港之間橋樑的角色及進行有關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曾否向中央政府了解,為何在港合法居留連續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國籍人士一般可依法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惟身為中國公民兼「香港通」的人士卻不可享有同等待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可否尋求中央政府意見;
(二)有否研究,給予「香港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並仿效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容許「香港通」帶同配偶及子女來港定居,會否有助促進內地與香港融合;及
(三)據理解,在內地,就派駐原戶籍或居住地以外地區長期工作的公務人員,國家容許他們選擇在其工作地區申請入戶,並可攜同配偶及子女到該地區生活,香港特區政府曾否探討或研究相關規定是否能在香港執行?
答覆:
主席:
有關中央人民政府對其駐港公職人員的管理,包括隨任政策和安排,屬於中央事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派往駐港機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等)工作的公職人員,需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通行證》)來港,而《通行證》上述明「持證人係國家公職人員,受委派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條例》)第2(1)條,《通行證》屬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而《條例》第2(4)(a)(ix)條則指出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分留在香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因此,這些人士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上述條文源自特區政府在二○○一年提出,並於二○○二年十一月六日獲立法會三讀通過的《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有關修訂規定派駐香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所持的證件如註明該人員受委派以公職身分在香港工作,則其在居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特區政府當時亦表示,內地公職人員如香港駐軍一樣,是因公獲調派到香港工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這些人員在香港工作任期屆滿後,必須返回內地,而內地當局無意讓他們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來港定居。因此這類人士不應成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分,故有必要把他們納入並非在港通常居住的規管範圍內。特區政府當時亦明確表示有關條例草案絕對符合《基本法》規定。
完
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