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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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昨晚(七月六日)黃大仙樂富邨有四座樓宇和樂富廣場停水,水務署人員進行了緊急工程,今日約凌晨一時恢復了供水,現時該區仍有其他工程進行,但食水供應已恢復正常。我在此感謝關愛隊成員和區議員,他們昨日知道停水的消息後,便立即到樂富邨協助居民處理取水,例如安排水車後幫助居民取水送上樓,亦有上樓派樽裝水等。區議員、關愛隊成員和民政專員(民政事務專員)昨晚留至凌晨一時許,直至食水恢復正常供應。
我要感謝我們地區中的夥伴,包括民政事務處的同事、民政專員、區議員和關愛隊隊員,還有其他政府部門的同事,大家一起合作,盡快恢復食水供應,亦看到地區內,完善地區治理後,關愛隊和區議會一起發揮了地區治理的效能,可以真正做到「民政幫到你」,幫助我們的街坊。
另外,關於上星期四(七月四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了《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當中涵蓋幾個範疇,其一是關於要求法團管委會成員處理一些文件,包括招標文件和委任代表文書,還有一些財務報表要妥為保存。如果有成員沒有妥為保存文件,他們需要負上刑責。事實上現時,即進行修訂條例之前,《建管條例》(《建築物管理條例》)亦對一些行為,舉例如法團沒有為大廈購買保險,法團管委會成員都需要負上刑責。今次這修訂是就着一些問題,特別在過去幾年留意到有些法團出現的問題,包括一些法團管委會沒有妥為保存財務報表、招標文件或委任代表文書。當小業主想查閱文件的時候便無從得知,令到大廈管理工程各方面受到影響。今次的修訂要求管委會成員妥為保存該類文件,否則便要負上一定的刑責。
在法例審議的過程中,立法會議員提出法團的管委會成員是義務工作,所以擔任義務工作要負上管委會責任的時候,兩者之間應該取得平衡。今次修訂我們修改了,就着管委會成員如果沒有妥為保存財務報表或招標文件,他們要負上刑責,但是有兩個條件,一個是負責任人,即當時沒有為文件妥善保存的負責任人,該名成員才需要負上刑責。舉例說,如果有一些管委會成員在上一屆遞交文件時已不齊全,而導致今屆文件不齊全,今屆管委會成員有免責條款。我們加了有關免責條款,負責任人不會是所有管委會成員。以往的法例是每一個管委會成員都要負上責任。在條例修訂後加了負責任人,即是指負責該行為的人才要負上此責任,而不是所有管委會成員。
另外,免責條款即是如該名成員證明他已盡全力保存文件,他已可免責。免責舉證門檻亦很低,反而控方如要進行檢控時,檢控門檻會高。此兩項修訂是為了充分保障一些在法團管委會負責任和誠實的管委會成員。我們想讓他們的工作得到更大的保障,所以此修訂一方面是針對不負責任和不誠實的管委會成員,因沒有妥為保存文件而需要負上刑責。對於一些盡責和誠實的管委會成員,他們會有足夠的保障,即是負責任人的概念和免責條款的概念可以保障這些成員。我們希望條例可以做到平衡,讓業委會、法團成員在履行管理樓宇的責任時有更多依據。謝謝。
完
2024年7月7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7時25分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