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申訴專員處理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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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江玉歡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陳國基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10(2)(d)條訂明,申訴專員在考慮申訴事件的所有情況後,如得出意見認為因其他理由而無須調查或進一步調查,則可酌情決定不對該申訴展開或繼續調查。有意見指出,儘管該條文規定申訴專員在行使酌情權前,須考慮每宗申訴事件的所有情況,但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卻在其網站表明,政策若在制訂時通過正式審議和授權的程序,公署一般不會對充分按照有關政策所採取的行動進行調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申訴專員在處理申訴時,如何界定政府「政策」和政府「決策」;
 
(二)是否知悉,對於(i)充分按照通過正式審議和授權的程序制訂的政策所採取的行動,以及(ii)所有據此作出的行政決定,是否不論申訴專員有否充分考慮有關申訴事件的所有情況,均不會被申訴專員視為已構成第397章第2(1)條所界定的「行政失當」,以及申訴專員有關做法的理據為何;及
 
(三)鑑於本人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公署覆檢其原來決定的內部程序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則,因為(i)只有被投訴的政府部門(而非申訴人)才有權就初步覆檢提出意見,以及(ii)該覆檢個案交由申訴專員作最終決定前,是由作出原來決定的相同人員(而非其他人員)處理,政府是否知悉可如何改善有關程序?
 
答覆:
 
主席:
 
  就江玉歡議員的提問,政府經諮詢申訴專員後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條例》),申訴專員可調查政府或主要公營機構的任何行動,以考慮有否構成行政失當。行政失當有多種形式,包括濫用權力或權能、延誤/沒有採取行動、厚此薄彼、不按程序辦事等。申訴專員獲《條例》賦予就行政失當的廣泛調查權力。他有權向他認為適當的人獲取任何資料、文件或物件,並可作出他認為適當的查訊。他亦可傳召任何他認為能夠就他正在調查的行動提供有關資料的人到其席前,作出宣誓後對該人進行訊問,並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與受調查行動有關的資料,以及出示相關文件或物件。《條例》亦列明申訴專員可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展開、繼續或中止任何調查行動。
 
  另一方面,政策若在制定時通過正式審議和授權的程序,申訴專員一般不會對充分按照有關政策所採取的行動進行調查。申訴專員在履行《條例》下的職能時,一般會將「政策」定義為部門或機構指引決定及行動的原則或意向聲明。而制定政策的過程一般會涉及查找問題所在、尋求不同解決方案、分析、諮詢、作出決定、實施及進行評估檢討等。有關當局會慎重考慮公眾利益,衡量各個方案的利弊,分析持份者的意見,訂立優先次序及分配資源。在這個前提下,申訴專員一般不宜在政策訂立後判斷制定這些政策是否恰當。
 
  申訴專員在評審有關政策的投訴時會根據《條例》及職權進行相關的調研,以確定決策過程有否遵循正當程序及是否涉及行政失當。
 
(三)投訴人提出覆檢個案要求時,須以書面向申訴專員提供理據及支持其覆檢要求的資料。申訴專員會再詳細研究個案,如有需要,亦會要求被投訴部門或機構提供進一步資料及評論,然後就是否維持或改變原本的結論親自作出最後決定。
 
  根據《條例》,申訴專員如認為有充分理據作出報告,而該報告可能會對任何人員、部門、機構或任何人作出批評或帶來不利影響,則專員須讓他們有機會獲得聆聽。
 
  調查由獲申訴專員聘任和指派的調查員進行,但他們沒有權力就投訴是否成立作決定,只有申訴專員本人能作有關決定。為提高效率,覆檢證據的工作通常由原本負責該個案的調查員進行,因為他們熟知個案始末和相關的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處事方式和程序。儘管如此,申訴專員亦可考慮應投訴人要求指派其他調查員進行覆檢,但有關覆檢程序或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無論如何,覆檢決定均由申訴專員親自作出。



2024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